北京保障房监管出细则 闲置或出租物业须上报

作者:刘洋 来源:北京晨报
2012-05-16 08:47:07

保障房监管出细则 入住家庭建档管理 公租房定期入户走访

本市将对保障房的入住家庭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建立家庭档案,并开展日常检查工作;2007年以来建设的经适房和限价房,如出现违规出售、转借、出租、闲置等行为,小区物业须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昨天,本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对2007年以来建设的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包括经适房、限价房)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入住家庭建档案动态管理

意见中指出,出租性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出售性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购买保障房的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

监督管理方将对出租和出售性保障房分别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和保障对象家庭档案。对入住家庭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意见要求,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保障家庭资格复核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对复核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公租房廉租房定期走访

房屋产权单位与承租家庭在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作为房屋产权单位须定期进行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成员、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定期对配租资格进行调查。如发现不符合配租资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产权单位还将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发现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等违规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做好相关记录并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地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适房违规出售须上报

经适房和限价房的相关日常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事项、期限、报告程序、委托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委托合同,小区物业须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违规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管理服务站。

此外,本市将整合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信息资源,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