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穗出售过期食品10倍或销证最高罚

作者:谭超 来源:羊城晚报
2012-07-23 14:50:00

《广州市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谭超报道:22日,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官方网站了解到,《广州市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被列入2012年市政府规章制订计划正式项目。广州市工商局官方网站挂出了《广州市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大型食品超市强制信息管理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大中型食品超市对临近过期食品的监管必须更加严格。例如,大型食品超市(综合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应当使用信息化技术,按照前款要求建立电子台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供货者、生产者合法有效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食品近半年内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办法》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可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同时,要求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鼓励食品经营者采取折价、特价、买一送一等促销方式加快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减少资源浪费。

现场制售食品当天过期

此前,《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在2012年4月1日实施后,记者走访发现,不少超市的散装食品,特别是现场制售的散装即食食品管理仍不够规范。《办法》明确提出,食品经营者经营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即食食品,应当在销售区域向消费者作出保质提示,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期限为2小时,2小时内未食用完毕的,再次食用前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值得注意的是,“当天营业结束时,未售完的现场制售散装食品视为超过保质期食品”。  

本次《办法》还对生鲜牲畜产品进行了特别规定:“食品超市经营生鲜牲畜产品,应当将分割、分拣后的肉品置于冷却保鲜货柜或展示柜内销售,不得在销售现场实施分割或吊挂销售。且经营冷却肉,应当保证所销售的肉品始终处于0℃-4℃的冷藏环境中。”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上食品超市时发现有新鲜肉品好像肉菜市场那样挂着卖的,那就说明这个超市已经违反《办法》了。

售过期食品最高罚十倍货值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就地封存,按规定组织处理。任何情况下不得重新进入销售环节,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企业。

至于对违反该《办法》如何处罚的问题,《办法》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质监和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食品经营者列入黑名单。

知多D

如何界定临近保质期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首创全国先河,提出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界定规则。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临近保质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即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3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保质期不足3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欲了解更详细的《办法》信息,请登录广州市工商局官方网站查询(http://www.gzaic.gov.cn/zwgk/gggs/tzgg/201207/t20120720_646965.htm)。社会公众可于7月3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广州市工商局食品处。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907室,邮编:510620,电话:85596566-3907,传真:855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