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新老税制成功转换

来源:新民晚报
2012-08-13 00:00:00

本市“营改增”改革经过上半年试点运行情况看,试点企业实现了新老税制的成功转换,在破解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产生了良好的税制改革效应。

新华社昨日播发通讯《来自上海“营改增”税制成功转换的报告》,报道上海“营改增”试点成功实现税制转换,推动了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形成。记者调查发现,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营改增”不仅实现了结构性减税,更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加速拓展市场,有力地推动了“稳增长、调结构”。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不统一和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近期,本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对今年上半年本市“营改增”改革的试点运行情况作了综合性的分析评估,并对“营改增”改革试点下一步阶段的深化完善工作作了认真的研究。

实施“营改增”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2012年我国财税改革的重点。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今年4月3日,在国务院召开的闽沪浙苏四省(市)经济形势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专门听取了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营改增”改革试点情况的汇报,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开展深化“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上海市委、市政府把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作为上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一件大事,将它列为2012年全市全力以赴重点推进的首要改革工作,并将“深化增值税改革动态跟踪及放大效应调研”列为今年市委重点调研课题。

今年以来,本市重点推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着力构建中央部委、市、区县政府三级联动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合力推进机制,不断强化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推进和统筹协调;二是认真细化完善“营改增”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加快建立完善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三是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和要求,对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情况造成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及时制定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四是深入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专题调研,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五是对试点企业实施全方位政策宣传、大规模业务培训和“点对点”操作辅导,切实帮助企业尽快理解、掌握试点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广大试点企业的改革积极性。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共有13.9万户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了“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应纳增值税累计为104.9亿元。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实行“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上半年本市试点企业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

体减轻税收负担约为44.5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

本市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从制度上解决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二)进一步拓展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放大效应。(三)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了试点企业的创新转型。(四)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五)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对9.1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占13.9万户试点企业的65.7%,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微企业)实行了3%的增值税征收率,低于原营业税5%的税率,税负明显下降,降幅约40%,小微企业成为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最大受益者。

本市进一步深化推进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下一步工作的初步设想,加强动态跟踪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与新纳入试点的省市相关政策和操作的对接工作;加强对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深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