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记者从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获悉,开封市首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在该院宣判,被告人郭某,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免矛刑事处罚。据悉,此案件也是禹王台人民检察院近年查处涉及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首例徇私舞弊类案件。
被告人郭某,男,51岁,汉族,大专文化,副科级,曾任开封市顺河区工业地税所所长、宋门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副科级)等职,案发时任开封市地方税务局顺河分局中心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郭某于2010年6月调任任开封市地方税务局顺河分局中心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负有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的责任。在职务工作中,被告人郭某分三次接受其管辖纳税经营户宋都宾馆的消费卡(共计1000元)及香烟(四条),并且于2011年5月25日出具了宋都宾馆既无力缴纳又无财产可以执行的调查报告,在明知宋都宾馆有出租房租金的收入应当对其征收房产税的情况下,却违反《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管理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宋都宾馆的出租房租金收入不征应征的房产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14469.52元。
2012年8月24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作出依法判决,判决郭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郭某表示服判,目前,此判决已生效。(宋向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