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青海省民政厅决定调整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标时间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要求各地于12月底前将抚恤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个人。
具体标准为:一是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二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三是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两参”人员、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