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避税行为,国税总局近日再出新政,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新政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此前,纳入国税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政策,将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亦按照1元/升来征收。
根据国税总局的最新公告,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同时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以及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北京青年报》供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