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公布《关于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玻璃期货交易的批复》,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玻璃期货交易。《批复》明确,合约具体挂牌时间在证监会批复相关合约后,由郑商所根据市场状况和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和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证监会将批准郑商所挂牌玻璃期货合约。
据了解,我国是世界平板玻璃第一生产大国,占世界总产量的一半以上。据统计,2011年我国平板玻璃产量约3925万吨,按当年平板玻璃平均价格约1600元/吨计算,年产值逾600亿元,属规模较大品种,其中河北、山东、广东、江苏、湖北等地产量较大,合计约占总产量的58%。2011年我国平板玻璃进口约22.3万吨,出口约200.4万吨。
由于缺乏权威的价格信号指导生产和经营,也无法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我国玻璃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企业面临较大市场风险,迫切需要开展期货交易来发现价格并进行套期保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我国开展玻璃期货交易,一是有利于优化玻璃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玻璃上下游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经营,促进玻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供求平衡;二是可以为玻璃的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风险控制手段,推动相关行业稳步发展;三是有利于以市场化手段促进国家玻璃产业政策的落实。在交割厂库的确定上向质优企业倾斜,推动企业发展壮大,从而促进玻璃行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该负责人表示,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调研,根据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期货合约设计的技术要求,郑商所已经完成了玻璃期货合约的前期设计工作,确定了价格代表性强的合约标的,拟定了较为严格的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论证了保证金、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证监会将在市场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郑商所挂牌玻璃期货合约,并指导督促郑商所和期货公司认真做好玻璃期货上市前的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玻璃期货交易的平稳上市和安全运行。(孙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