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开征24年未修订老化严重  影响税收公平原则

作者:严丽梅 来源:羊城晚报
2012-12-13 15: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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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计划明年进行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取消印花税,与城建税合并为城乡建设税,统一税率问题。”这一消息经羊城晚报本周一独家披露(见12月10日A15版《房产税简并如何动刀?城建税印花税拟联动改革》)后,各大财经网站纷纷转载,引发专业人士和网民热议。有财税界人士进一步向羊城晚报记者报料指出,印花税开征24年未随经济发展作相应的调整,税制老化严重,造成征管漏洞,早应“动手术”;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同样存在税制老化问题的还有城建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影响税收公平原则

据了解,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被业界诟病最多的是税收立法级次低,绝大多数税种征收的依据是行政法规或暂行条例;此外就是税制老化问题突出,几十年前制定的部分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后来经济发展的变化,并给税收征管造成操作难和管理难的问题,出现一些税收征管漏洞。

据有关专家介绍,《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时界定的应税合同,主要是依据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此后,我国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远超24年前制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时所能规范的内容。如《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的是“非列举不征税”原则,1988年以后大量存在的物业合同、保安服务合同、保洁合同等很多随经济发展而新出现的合同都不在该条例列举范围内,故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虽然如此,但《印花税暂行条例》一直未做修订,这无疑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

土地增值税留“活口”致财政收入流失

还有,自1994年起开征的土地增值税,也是如此。土地增值税,简单地说,就是当开发商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越大,税率就越高,应缴纳的税款就应越多。虽然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30%至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但是,在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允许开发商按照预(销)售房地产收入的1%-3%预缴土地增值税,待楼盘销售交付后再行清算。正是这一道政策“活口”,在实际操作中被开发商普遍利用,造成清算难度大增。

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几乎都变成了超低的固定预征率,导致各地财政收入流失,土地增值税应有的调控作用也难以发挥。为此,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或单独、或联合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先后出台了超过60项堵漏的配套政策文件,要求各地地税部门加大清算力度,但问题依然存在。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样老化

另外,1985年开征的城建税,属于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三税”附征的税种,其规模过小及其附征税制带来的征收管理矛盾等问题相当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早前有学者呼吁对其进行改革,建议改革城建税,将城建税变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扩大税基,将其计税依据由依附“三税”改为按销售收入或其它标准征收。

事实上,这种税制老化问题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上同样存在。

如何改变这种税制老化现象?从学界和财税部门透露出来的信息看,目前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修订,二是取消或简并。如在今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行税司司长陈杰在有关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国家税务总局计划明年进行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取消印花税,与城建税合并为城乡建设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研究简化土地增值税税制,解决税制老化问题。(记者 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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