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
新建燃煤电厂须提出
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
1月17日,十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办法进一步规定,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此外,办法还提出鼓励措施。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辛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