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大病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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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大病保险风险,提高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大病保险发展。

此次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采集大病保险的实际数据进行了定量测算。保监会采集了保险行业大病保险的大规模历史数据进行了定量测试,采用了随机模拟方法,区分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安排、不同的业务规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确地细化了大病保险的业务风险。新标准比原标准更加符合大病保险的实际风险状况。

第二,新标准较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约定风险共担安排,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定量测试的基础上,为体现保险监管部门对国家大病保险制度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新标准比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而新标准规定,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0%至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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