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布《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刘丽靓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2013-02-04 07:07:00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指出,进一步强化业绩考核的价值导向,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指标权重提高到50%,利润总额指标权重下降为20%。在计算企业利润总额以及经济增加值时,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所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将被全部扣除。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EVA已成为考核央企业绩的重要指挥棒,意在挤央企泡沫。

据了解,《暂行办法》由原来41条增加到47条,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仍设立年度和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年度考核维持“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不变。在计算企业利润总额以及经济增加值时,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所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将被全部扣除,此前只是扣除一半。任期考核基本指标。保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取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更换为总资产周转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确定。国资委还将根据需要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增设约束性指标。二是进一步强化业绩考核的价值导向,绝大多数中央企业EVA考核指标权重提高到50%,利润总额指标权重下降为20%。充分考虑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国内环境因素和中央企业实际资本成本水平,继续维持第三任期的资本成本率不变。三是设置EVA条件作为A级企业进级门槛,规定“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更加突出业绩考核在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面的导向作用。四是更加突出业绩考核在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导向作用。五是更加突出对标考核,促进企业做强做优、争创一流。六是完善差异化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七是完善与考核紧密挂钩的奖惩内容。增加了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和品牌建设特别奖,以表彰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和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

此外,绩效薪酬延期比例由40%降低至30%,以增强考核激励效果。

《暂行办法》继续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但明确了进入C级的得分最低线;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央企负责人年度薪酬仍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但年度当期兑现比例由60%提高到了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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