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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真堂中止IPO 政协委员:活熊取胆应立法禁止

作者:唐振伟 来源:证券日报
2013-04-09 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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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或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发行审核过程中的“中止审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执行,该规定具体为,“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归真堂的情况应该属于第四种情形,“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但是,如果该公司在5月底提交了“自查报告”,IPO是否能一帆风顺?似乎也很难说。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何悦提案称,“活熊取胆”与动物保护初衷相悖,应立法禁止。何悦表示,与熊胆类似的虎骨、犀牛角、麝香制品等行业,近年相继被明令禁止,这既是出于保护濒危物种的需要,也是社会一步步走向文明的见证。

关注公司投融资及资本市场的律师赵志东曾撰文称,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40条指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另外,根据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1]267号文),从2001年9月14日起,卫生部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尽管现在归真堂已经拿到福建省林业部门的批文,但是“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赵志东认为,“在活熊身体上开个洞,定期抽取熊的胆汁,企业这种生产行为算不算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呢?答案恐怕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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