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周先生去世10年后,钱老太书写遗赠协议书表示:将生前与小保姆鲍华(化名)共有的房屋,遗赠给照顾自己多年的鲍华。钱老太平静离世后,鲍华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钱老太的继子女周辉(化名)等人确认上述遗赠有效。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钱老太对鲍华的遗赠合法有效,系争房屋钱老太名下的产权份额归鲍华所有,周辉等4名继子女应配合鲍华办理房产过户。
鲍华多年前从安徽九华山来沪做住家保姆,一直照顾着钱老太的生活。长期共同生活使她俩的感情超出了一般雇主与帮佣间的关系。
2006年9月,钱老太购置了约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将自己与鲍华一并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2008年3月,体弱多病的钱老太书写遗赠协议书一份载明:多年来我依赖鲍华的精心照顾,现年老体弱,尤须她照顾。今以书面委托她长期照顾我,在我百年后,帮助办理我的后事,与先夫合葬。任何人,包括周辉等四名继子女都无权将她解雇。此据。
之后,2010年、2011年钱老太先后书写相关内容的委托书及委托书副本各一份,防止继子女在自己百年后找鲍华的麻烦,并载明:百年后,陕西路房产及古琴一把给继子周辉,余姚路房屋给鲍华,日常收入的少量结余赠与鲍华。她还邀请生前的老同事张某、曹某等签字证明。
2011年9月,钱老太驾鹤西去。但因周辉等人不配合,鲍华无法将涉案余姚路房屋办理过户。去年6月,她将周辉等4名继子女告上法院,请求确认遗赠属合法有效,判令周辉等四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法庭上,周辉等人均认为鲍华是周辉请来照顾继母的保姆,对于余姚路房屋产权给鲍华存有异议,他们还要求鲍华将放置在该房屋内的红木家具、字画、碑帖、印章等统统交付给周辉等继子女继承。周辉还称,购买余姚路房屋的资金来源,是老父亲和继母共有财产,是卖掉红木家具得来的资金购得,故继子女对该房屋应有一定的份额。
鲍华则表示,自己做保姆时没有动过钱老太家中任何东西,所有红木家具及字画等在老太过世后不久就被周辉及其妻子拿走了;余姚路房屋与周老先生无涉,周老先生在1998年就去世了,该房屋是在2006年才购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涉案房屋系钱老太与鲍华共有房产,钱老太于2008年以遗赠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表示将上述房产自有份额遗赠给鲍华,并在2011年委托书(副本)再度明确表示该意思,并经过案外人见证,该遗赠行为合法有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周辉等人提出涉诉房屋内留有其父亲遗留的红木家具、字画、碑帖和印章等,主张鲍华归还,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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