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电梯安全规定散见于各法律

作者:邵珍 来源:文汇报
2013-05-17 14:29:57

今年上海“两会”上,钱翊樑等16位市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制定《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昨天(5月16日),记者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办理结果中了解到,《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已在修订之中。市人大财经委在对代表立法案的审议结果中表示,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充分评估电梯安全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同时密切跟踪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时开展电梯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调研。

钱翊樑代表在议案中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关于电梯安全的规定比较散乱。电梯质量、生产制造、监察、维修、安全使用等不同事项,散见于《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国家质监总局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电梯使用维保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中。

电梯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完善电梯安全管理的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2004年,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为本市电梯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规章在电梯安全责任界定和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等方面,与电梯安全管理现状已不相适应。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电梯安全事故,在全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之前,以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电梯的安全使用,显得十分必要。建议制定《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钱翊樑建议,首先要确立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若已聘请了物业管理企业,受聘企业就是责任主体;若未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产权人即为责任主体。要建立电梯运行、维修费用从维修基金中强制消费的制度。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及银行专户机制,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需要紧急维修的电梯,因为涉及公共安全,可由业委会从维修基金中支出费用,无需业主大会2/3表决通过。

议案中,他还建议建立完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规范,对电梯安装、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电梯的安装、日常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均需要规定操作细则。(记者 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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