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环保监管:不可能任务?

来源:国企
2013-05-19 10:15:04

多方合力,做好国企环保

《国企》:应该如何进一步加强国企环保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以避免对环境的污染?

夏光:从企业方面来看,要提高对环保的认识和重视。

第一,改变陈旧思维,将被动环保变为积极主动的环保。将在法律框架之外污染环境以获得短暂快速发展的旧思维彻底去除,要将企业发展与环保相结合,以获得可持续发展。更不要有当地政府会妥协的意识。随着法律越来越严格,违法成本会更高,国企形象也会受损。要深刻理解严格的环境管制不是对竞争力的损伤,而是有利于提高国企的竞争力。美国著名企业竞争力学者迈克尔 波特教授研究了大量企业案例,认为严格的环境管制会通过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因为妥善设计的良好环保标准有助于促进企业创新,通过在生产过程中更有效率地使用原料、能源及劳动力等,降低产品的总成本,提高产品的价值,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他的这个论点被人称为“波特假说”。世界五百强的企业都很重视环保,重视内容管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从而在过程中有效控制成本,提高效率,而不是先污染后治理,那样的成本更高。

第二,当下经济的主线是要转变发展方式,而不是讲求速度,所以重视环保、科学运用环保手段对于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第三,当下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格,环保市场潜力巨大,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环保技术可以直接用来赚钱。企业要改变以往觉得环保就是增加投入的思维,增强技术研发,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通过转让技术,或者技术推广而获得新的收益。国外企业非常善于利用这一点,很多进入中国的外企也通过技术转让或推广获得收益。在我国,生产中的能源消耗、废弃物再利用的余地都很大。这个市场国企应该看到。

从监管方面来看,要改革监管治理结构。国企与地方政府之间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利益联姻关系,一方面使企业“享受”到特殊照顾而降低创新动力,另一方面也使国企背上本来不该承担的负担。比如紫金矿业在当地修建了很多路和基础设施,做了很多超出社会责任之外的工作。应该按照法治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使国企成为独立承担环保责任的市场行为主体,在不断严格化的环保标准和执法下经受磨炼,提高竞争力。国资委要加大对国企的监管力度,引导更多社会力量监督环保,加大国企外部的压力。可以下发力度一些规范和指导措施,严厉杜绝这些情况出现。

从法律方面来看,需要进一步提高各项标准和措施,加大赔偿、处罚、执行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马军:首先,增加环保信息透明度。国企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披露程度,带头公开环保信息,比如排了多少污,标准是多少。这就会形成很好的社会监督,不仅是媒体、社区、环保组织的监督,也可以延伸到银行的“绿色信贷”。如果他们的环保做得不好,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贷款。现在很多银行也在做,但是因为环境信息具体披露得少,真正有效实施很困难。从法规来看,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要求监管部门每季度公布监测数据,同时要求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实时公开,这是最新提出的比以前更加严格的要求。最近环保部实行的危险品登记管理办法,涉及化学品的使用和排放都需要向外界公开。这需要企业严格遵守。从企业责任来说,国外大型企业都定期报告排放情况,其中有些非常详细,包括排放量、减排计划、目标和承诺,以利于公众监督。

其次,加大违法成本。在欧美国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罚款力度是很大的,环保诉讼也会让企业吃不消。所以,我国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严格,加大处罚、赔偿额。

宋国君:首先,环保管理体制要根据外部环境的调整而重新设计。比如在美国,空气、水等都是由联邦政府来负责的,各个州都没有权利。我国法律仍让县辖区以上的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环境就是全盘计划,就应该把权利收归中央政府。这样会减少很多企业对政府的博弈。

其次,加快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加大法律的贯彻执行力度,对该惩罚的企业绝不姑息。只有把现有法律框架都落实好了,才是谈下一步加大法律惩罚力度的时候。

再次,加大国企内部管理力度,建立技术规范,形成技术操作手册,培养专业环境管理、环境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像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专门的企业环境管理注册工程师制度。虽然我们没有这个制度,但是国企可以带头来推动。有了专业的人才和知识,才能做好专业的事情。

最后,国企应该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自己主动做好环保,做好表率。这是国企该有的觉悟和责任。

刘琳:首先,在环境行政审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有法可依,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不断完善具体的环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而不是常年不变。

其次,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税收优惠、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经济手段使得企业保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最后,一定要保证法律强制惩罚机制的有效使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使现行法律的惩罚措施足以使得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高于其获利。第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给违法者足够的机会进行答辩,但是程序上和实体上必须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第三,重大的环境公害和对重要环境资源的开发使用,必须召开听证会,并要求媒体参加,使得在相对公开的环境下,由公众讨论并合议决策处罚决定。第四,对于破环环境资源罪的案件,对企业本身和企业领导者或负责人坚持双罚制,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较重刑罚,及时公开审判结果。乱世须用重典。就环境污染而言,现在的中国社会确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和危机,国家应加大法律手段综合治理。(记者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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