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冤案当事人律师:“法外补偿”仍须漫长谈判

作者:赵小燕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3-05-20 22:03: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消息,法院方面已于17日决定对因奸杀冤案入狱17年的当事人张辉、张高平支付国家赔偿各110万元人民币。其中,侵犯人身自由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为65.57306万元和45万元。此前,张氏叔侄向浙江高院申请国家赔偿和补偿共计702万元。

对此差距,张高平代理律师阮方民表示,每人110万国家赔偿是法律之内的赔偿。“702万包括赔偿和补偿两部分。国家赔偿部分,是在当事人递交申请两个月内必须做出决定的。但法外补偿部分,则没有时间限制,还有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

不过,阮方民认为,此次高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已做重大突破。“法院系统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那个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的50%,全国法院系统历史上支付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部分也不会超过30万。”

在他看来,这已经是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张氏叔侄各获国家赔偿110万

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的货车,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后,王某与张氏叔侄告别,但19日凌晨即被杀害。此后,警方调查认定张氏叔侄为凶手,后叔侄两人被判入狱十年。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13年5月17日,浙江高院决定向二人各支付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国家赔偿每人110万元。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为65.57306万元。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张氏叔侄从被刑事拘留日起,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另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此前,张氏叔侄向浙江高院申请国家赔偿共266万。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二人分别在案件审查期间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法外补偿”仍须漫长谈判

据了解,张氏叔侄在递交国家赔偿申请的同时,还递交了补偿补助申请,赔偿和补偿两者合计702万。

张高平代理律师阮方民向中新社记者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须在申请人递交申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但补偿、补助等都是在法外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更没有时间限制。

不过,阮方民也透露,此前包括浙江高院在内的浙江公检法系统对张氏叔侄冤案都表示道歉,也表达了在法律之外尽可能的做出补偿的意愿。“包括见张氏叔侄,包括让律师转达,都表达了这个愿望。”

但最终补偿金额能有多少?阮方民说自己现在也不知道合理的点在哪里。“500万补偿是不太可能的,下一步还很漫长,需要双方协商、谈判、妥协。”

精神损害赔偿45万 或成里程碑

尽管对张氏叔侄的补偿部分目前尚无定论,但作为张高平的代理律师,阮方民认为此次浙江高院能做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45万的决定,已属重大突破。

据了解,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其前提设置为“受侵害而有严重后果”,但并未对赔偿标准做具体规定。

阮方民说,法院系统内部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额的50%,且最高赔付金额不可能超过30万。而此次浙江高院赔付张高平叔侄精神损害赔偿45万,已接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0%,远远超过50%限制。

“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出现的,如何评判‘严重后果’,到底按什么标准来,官方一直说在探索。但这一次浙江高院的判例,是真正的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记者 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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