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7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这个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这个总共21条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精神。
“保险法司法解释与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也会对保险行业产生直接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当然加强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也应当兼顾保险人的利益,尊重保险行业发展的客观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中国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仅2012年一年,各级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
这位负责人介绍,新保险法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保险人核保期间的计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影响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也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说,司法解释积极贯彻新保险法的精神,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同时严格遵循法律解释方法,确保司法解释内容符合保险法立法本意。
“坚持诚信原则,防范道德风险”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原则之一。比如对实践中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为签章的问题,司法解释从维护诚信的角度规定,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章行为的追认,防止投保人事后随意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