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银行的可能路径

来源:路透社
2013-08-23 14:20:45

“民营银行”这一概念的提出,燃起了民营企业进军银行业的热情,也预示着中国政府对民营资本的“玻璃门”真的要打开了。消息人士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多年未有审批新设银行经验的银监会,更倾向由地方政府负责海选推优;而为了稳妥起见,放行地方城商行,要比全国性的民营银行更对监管者的胃口。

能否按照市场原则办事,比如市场化的招标方式,给每个民营企业平等机会,这些,恐怕在游戏规则中都要体现。否则又会成为地方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利的温床。

很多国内媒体都对首批名单各种猜想,包括之前金融改革试点地区--温州、珠三角、泉州,以及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的大型城市。甚至有传言说,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甘肃省也有油气田企业,向当地银监局递交了申报材料。

消息人士表示,在具体的流程规则没有公布前,这些准备很可能是无用功。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地方政府的选择和偏爱很重要。

而代表监管层的声音也坦言,多年没有审批新设银行的经验,不如交给地方推荐。换句话说,如果连地方政府的关系都搞不好,以后怎么开展工作呢?

至于民间呼声很高的阿里小贷公司升格为民营银行,目前看希望渺茫,似乎还没入围。因为监管层希望先从区域性银行的放行入手,全国范围的,又是依托于网络的,虽然现在看着风光无限,未经风险事件的考验终究太年轻,还需“观察”。

反过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把稀有的一两个名额给谁不给谁,绝对是门学问。了解情况的消息人士告诉路透,江苏省获得两个牌照指标,而且已有个别企业获得通知,正在准备申报材料。

江苏北部的山寨银行数量众多,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名义开展存贷业务,其监控空白,但同时也体现了基层百姓的金融需求。游走于非法集资与金融创新的边缘,究竟该招安还是扼杀?

中国处于改革时代,很多制度都不够完美,很多金融从业者都明白,等到制度明确了再开始,哪里会有你的头啖汤?

刊登在银监会网站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仍然是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与旧办法无异。

10亿元人民币的门槛不算高,内蒙古地区的富商自己家里的财产就不止这个数字。随着中国金融深化,以及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越来越差,民间借贷的热潮席卷全国,20%甚至更高的收益率几乎让所有人都知道开银行很赚钱。

**法律依据模糊:风险兜底**

“民营银行”这四个字通俗易懂,但在法律上却有很多说不通,特别是加上“自担风险”“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等定语之后。

市场上的正方观点认为,在这些法律关系厘清之前,民营银行的设立恐难有实质突破。但反方却认为,以现在一些地方试点的简政放权实例看,新一届政府愿意容忍突破既有法律规定的行为。

正方认为,现在的发展很多都是出乎原有逻辑的意料。比如现在的法定资本制度,要求首期出资必须到位,但现在深圳地区只要报承诺出资额的数字即可。这其实是有违现行《公司法》,以前的约束实质上已经突破了。

至于“风险兜底”也并不意味着无限连带责任,更可能是在特定语境下,类似西方金融危机之后要求出资人要对银行的风险敞口有充分估计,应对流动性风险要有预案,不能等着纳税人给你买单。

反方则认为,总不能先拿着国务院的一纸“风险兜底”承诺先设立起来,遇到要破产有纠纷的时候,再用这个承诺说事儿?法律面前,承诺是苍白无力的。

按照中国现行《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法律漏洞不可怕,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补救。

**民营银行主要进展**

--6月19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李克强首提“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7月5日《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简称“金十条”)发布,再次提到“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并写道责任分工由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7月3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3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谈到,下半年要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自担风险民营金融机构的要义在于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同时,抓紧研究明确调整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股比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银监会8月初公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对照此前2006年发布的版本,新办法去掉了资本充足率(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要求和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上限等硬性约束,也加入了适应现今状况的新要求。对境外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要求则更加严格。被市场人士认为是给民营银行的设立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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