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现独立董事辞职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4-05-15 11: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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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潮还在继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上市公司公报不完全统计,5月份以来,已经有9家上市公司的9名独立董事辞职。

对于这些在任或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原因,有些公告中明确说明是根据去年中组部出台的18号文件精神,有些则语焉不详仅仅说明是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

中共中央组织部于去年10月份发布的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份《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种针对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求不得在企业任职。

第二种针对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后三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求不得到本人原任职辖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或任职,也不得从事与之相关的营利活动。在这个期限内,对于本人原任职辖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则要进行严格的报备制度。

第三种针对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后三年后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或党组报告,由拟任职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或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此外,《意见》还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针对这一轮的辞职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称,中组部的意见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还公众一个明白。

独董辞职潮

5月10日,光大银行发布公告称,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已向光大银行董事会提交辞呈,公司董事会批准了周道炯的辞职申请。

周道炯在1995年3月至1997年6月任中国证监会主席,此后担任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在2003年结束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此前,周道炯还担任过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公告还称,周道炯辞职是根据《意见》的文件精神辞职。这份《意见》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任职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现在,离截止时间已经过去了4个月。

1997年,周道炯离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后,当年他就在曾经任职的中国建设银行担任监事会主席。此次辞去的职务仅仅担任了不到1年4个月时间,2013年1月,他获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担任光大银行独立董事,这时距离他离开证监会已经16年。

按照《意见》规定,离退休后三年后到企业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或党组报告,并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但是,周道炯的任职在《意见》出台之前。

《意见》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任职进行清理,并且给予了三个月的宽限期。如果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未查询到周道炯在此后是否履行报备程序,或是否因为报备未通过,故提出辞职。

周道炯只是年初以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潮中的一例。2014年4月30日,曾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的尤兰田也向她所担任独立董事的中国民生银行提交了辞呈,不过依据的却是中共中央统战部的相关规定。

5月6日,招商银行也发布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辞去其在招商银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不过公告给出的理由是“因工作原因”辞职,没有提及上述《意见》。与许善达类似,原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程文鼎辞去其在贵州茅台(600519,股吧)的职务、原大连市副市长王承敏辞去其在中国船舶重工的职务,也都称“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辞去相关职务。

根据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大多担任独立董事一职。刘俊海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上看,许多领导干部完全可以胜任独立董事的工作,并且公司法第146条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中,也并未限制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的任职。

但是,他认为,受欢迎的原因不只是他们的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这些党政干部在任期间有很广泛的人脉资源,其影响力来自公权力。“很多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与政府部门沟通,甚至为公司办到了其他公司很难办到的事,这就对其他公司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也认为:“中管干部和有一定级别的干部,曾经在重要的领导岗位上担任职务,他们身上凝聚了很多社会的公共资源,他们退下来以后,去担任独董,存在利用影响力为公司谋取不应有利益的可能性。”

难以禁止

事实上,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的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84年就有相关规定。1984年的27号文中,明确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包括以兼职取酬方式在企业任职。1985年又对此进行了补充通知,不论在职还是退休,一律不准受企业聘任,已受聘担任的,应辞去。

1986年针对仍然存在的党政干部任职企业问题,要求一律立即辞去。1988年,针对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说明“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1989年,针对党和国家机关在职干部,要求立即清理其在企业的兼职。

但显然,这些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文件效果寥寥。

2004年中组部2号文重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并在发文后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限期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具体来说,就是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2008年中纪委22号文专门针对中管干部在企业任职情况进行了严格规范,但任职单位仅仅限于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2013年10月份出台的《意见》将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企业,并且规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照《意见》执行。

不过,目前仍有一些前任党政领导干部仍在企业担任职务。如,据中石油2013年年报显示,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范福春为该公司独立监事,任职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但记者未能核实这职务是否已报备以及任期届满的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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