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硕:依法罚款表明中国政府对反垄断的态度

作者:黄硕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4-08-28 21:17:58

黄硕:依法罚款表明中国政府对反垄断的态度

中国日报网评论员黄硕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披露,该机构已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处罚8.3196亿元(人民币,下同),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这是中国反垄断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2014年8月20日 中国新闻网)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帕累托最优是一种最佳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资源的配置能够获得这样的状态:任何增加一部分人的福利都必须以减少另外一部分人的福利为条件。然而,在抵达这样理想状态的道路上,也有很多因素影响着这种最佳状态。其中,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是三个最为常见的因素。垄断,简而言之就是价格被少数商家控制的行为,它之所以成为帕累托最优的绊脚石最主要的就是由于对价格的操控,消费者的利益将会被架空,形成一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现实。从这个角度上看,中国对于反垄断开出最大罚单的意义非凡。

公平的竞争来源于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质,在价格的竞争下,每个市场参与者都有议价的权利。而如果出现垄断的话,众多的参与者就丧失了议价权利。价格定制在多少就会成为一家说了算。就像这八家汽车零部件的企业一样,由于它们垄断了上游企业,使用其零部件的厂商就丧失了选择的余地和议价的权利,只能接受其定制的价格。而这种价格到底高还是低,只能接受,没有任何修改的余地。这无疑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所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才断然做出这样的决定,将罚单开出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罚款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为的是避免发生进一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市场行为。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最大反垄断罚单”的背后其实更是隐藏着这样的意涵——只要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开办企业,那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因为这次罚单的开出就是依照中国《反垄断法》进行的。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无论背景多么雄厚,都需要依法进行竞争。如果违反法律,那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尽管,“最大反垄断罚单”从额度上非常巨大,但是这样的数额也是严格依照法律做出的,并非针对特殊企业另眼相看做出的。

每个在市场经济海洋中的企业都期待着公平竞争的环境,而这样的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来源于两点:第一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完善;第二点是对于完善法律的贯彻和执行。可以说,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之下,阻碍公平竞争的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才会消失。因为只要出现这些不和谐因素,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对不法行为“亮剑”,如此就能够顺利为公平竞争加码。

作者简介:黄硕,中国日报网评论员,央视网经济台财经评论员,和讯网专栏作家,陈复生基金理事,媒体人,北京自由撰稿人和时事评论员。他在BBC中文网、联合早报网、明报、China Daily(中国日报)及其网站、Global Times(环球时报)、China.org.cn(中国网)等国内外多家媒体上发表时评文章,并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的China Drive节目中对热点话题进行点评。作者邮箱:larryhuangshu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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