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建中:让评级成为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守护神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4-08-29 16:59:58

在中国,在极短的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就以星火燎原之势进入亿万人的生活,确立了其在经济社会中的独特地位,然而,这一新型金融形态能否健康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的积极力量正在牵动着各方面的神经,正在挑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金融监管制度,正在呼唤创新一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大公作为有强烈责任意识的民族评级机构对此进行了深刻思考和积极回应。

一、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

金融的本质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构成的信用关系,或者说金融就是一种信用关系。互联网金融是运用网络技术手段构建的信用关系,它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

信用关系的形成是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债风险判断为前提的,信用风险就是指构建信用关系基石的债务人偿还能力的风险。传统金融通过两种方式满足信用关系形成对债务人信用风险判断的需要:间接融资时,国家对债务人的监管是在为债务人信用背书;直接融资时,评级则扮演了信用关系媒介的角色。

互联网金融依然必须遵循债权人对债务人信用风险判断为前提的信用关系形成规律。那么,现实中互联网信用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1、监管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监管形成的信用进入互联网金融世界的。

2、评级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独立第三方评级形成的信用成为互联网金融主体的。

3、信息缺失,互联网债务人不是以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披露自身偿债风险信息形成的信用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融资活动的。

三种缺失最终导致的后果是互联网债务人真实偿债能力信息的缺失,是构建信用关系基础的缺失,是完全通过债务人对债权人利益回报的口头承诺建立起了互联网信用关系。

可以肯定地讲,由三种缺失所决定的违背信用关系形成规律的互联网信用关系隐藏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这一风险导致的危害将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料:

1、导致互联网信用关系泡沫化。缺失真实偿债能力信息支撑,债权人仅凭债务人的利益承诺就做出投资决策,由此建立的信用关系是不可靠的;

2、导致互联网信用危机。当泡沫化的信用关系数量达到一定临界点时,某一个债务链环节的断裂必然引发互联网信用体系崩溃,这一危机爆发带有必然性;

3、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互联网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不是契约式的,缺乏法律保障,无论发生任何形式的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利益难以取得法律支持的追索,必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消极因素。

4、导致国家信用体系动荡。互联网金融参与人数逾亿,资金规模超万亿元,客观上已成为国家信用体系(由信用关系构成的社会再生产资金流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与其交集的数不清的债权债务主体,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相关债务链也难幸免。

现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其引发后果的内在逻辑要求我们科学认识这一金融形态的信用风险形成规律,找到保障其安全发展的风险控制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要求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资金供求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提高社会融资效率, 由此形成了其显著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三个特性:

1、公开性。资金所有者和使用者只有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表达各自的诉求,才能抛开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的中间环节,快速找到响应者,实现供求之间的直接对接;

2、大众性。由公开性所决定,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众参与的公共融资平台,参与的债权大众和债务大众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和利益攸关方;

3、效率性。大众对资金供求愿望的公开表达可以快速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

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决定了其风险形成的特殊性:

1、加剧了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运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虽然解决了资金供求信息不对称,但却加剧了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其根本原因是,债务人可以随意进出互联网融资平台,对其必须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无任何约束,对其偿债能力判断无真凭实据,对其违约行为无惩戒手段;

2、信用风险生成速度及影响可超出任何金融形态。在信用风险信息严重不对称条件下建立的互联网信用关系缺乏稳定基础,从而导致信用关系破裂速度快,传导面广,危害人群多。

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特性决定了其风险管控的特殊性:

1、债务人必须承担向债权大众公开其信息的责任。债务人

完全是以公开方式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举债的,因此,全面、真实、专业、规范、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并偿还债务是互联网债务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是其进入互联网融资与债权人构建信用关系的前提;

2、债务人必须接受债权大众的公开监管。监控债务人风险是债权人的天然权利,因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是以债务人信息披露质量为前提条件,并以此来提高交易效率,唯有依靠以亿万债权大众为载体的大数据力量方能高效清洗债务人信息数据,去伪存真,实现阳光下的安全交易;

3、必须引入公正的信用评级。评级的天然功能就是通过揭示债务人信用风险扮演构建信用关系的媒介,因此将市场公信力高的评级机构引入互联网金融,运用互联网评级技术专业化地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信用风险信息,对其真实偿债能力进行公正评判,无疑将是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不二选择;

4、必须建立黑名单制度。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建立其健康运行之根本,那么对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各类互联网主体纳入黑名单,并据此形成对其所有经济社会行为的严厉限制,将是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制造者的利器。

债务人公开信息,债权人公开监督,评级专业监控,黑名单公示,四位一体联动是满足互联网金融本质要求的信用风险管控模式,其中,评级的作用尤为重要。

二、评级在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与作用

互联网金融是信用关系社会化的高级形态,其本质要求是在组合债权人与债务人信用关系的效率上要超越其它任何金融形态。而解决好两个信息不对称是满足高效组合信用关系之根本:一是要解决资本供求信息不对称,二是要解决偿债风险信息不对称,前者影响信用关系组合的数量,后者则决定信用关系组合的质量。有质量的信用关系数量增长,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互联网技术解决资本供求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成为其金融形态的原动力,与此同时,对解决偿债风险信息不对称提出了超越传统的更高要求,亦成为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主要矛盾。用什么方式能够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是时代要求我们必须给出现实答案的问题。

1、政府对解决这一矛盾的作用极为有限。政府可以做出互联网债务人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但绝无可能扮演线上操作者的角色,帮助债权人识别偿债风险;

2、债权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一矛盾。因为债务人所提供信息数量与质量的缺失,更因为判断信用风险是对其复杂成因的研究过程,专业和时间的局限性使债权人难以在投资决策的瞬间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3、债务人不可能主动解决这一矛盾。出于本能,如果没有外部条件的刚性约束,债务人一定会最大限度地掩盖其信用风险而绝不会自曝家丑,其任何华丽的信用承诺均不构成解决偿债信息不对称的积极因素,相反,他们正是导致这一信息不对称的根源;

4、评级有能力解决这一矛盾。评级的天然功能就是通过揭示债权人关注的债务人信用风险,解决阻碍两者结合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独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第三方评级在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不可或缺。在评级缺位的情况下发展互联网金融就是在加剧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就是在制造系统性信用风险。

仅仅明确评级在互联网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不解决什么样的评级才能承担评级责任的问题,则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威胁将会更大,人类信用经济的实践曾为此付出过无数代价。今天,我们十分有必要多花些篇幅强化这一正确的价值观。

评级是用一种思想方法识别信用风险,方法错则评级错;评级是构建信用关系的媒介,评级错则信用关系错;信用关系是信用体系的构成元素,信用关系错则威胁国家信用体系安全。从这一因果关系逻辑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唯有能够独立创新正确评级思想理论体系和标准的机构才能真正具有承担公众赋予评级责任的能力。

互联网金融对评级的巨大需求同样可以催生出无数的评级参与者,鱼龙混杂的评级生态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高信用级别掩盖下的低质评级为债务人贴上光鲜的信用标签而引诱善良的债权人跌入评级陷阱,这一评级风险是需要互联网金融参与者高度警惕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设计评级进入互联网金融的门槛,那就是:

1、评级责任。评级承担的是一种公众责任,评级机构形成的责任理念将是其进行自我约束和发展的内生动力,这种责任理念绝不是哗众取宠的一时标榜,而是与生俱来的厚德载物;

2、评级能力。具有独创的正确评级思想理论和评级标准制定能力,这种能力是需要研究成果予以证明的;

3、评级历史。评级技术储备是需要长期累积和潜心沉淀的,绝不是临时拼凑几个人的事;

4、评级声誉。好的市场口碑不仅是对评级能力的认可,更是对评级的社会约束,谁都不愿因一时失误摧毁历经艰辛建起的品牌大厦。

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发展需要适合其本质要求的制度环境,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亦是评级责任的担当者,而违背评级规律的评级制度将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灭顶之灾,我们应该对此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惕,防止错误制度决策把互联网金融引入灾难深渊。

三、大公互联网金融评级理念

互联网金融特性是确定其评级理念的基石。

互联网的公开性、大众性、效率性赋予其金融形态的显著特征是效率,它提出了互联网时代的评级变革,那就是建立效率与效果统一的互联网评级思维方式。

大公互联网金融的思想架构是双向参与两类评级,即由大众和大公共同对债务人的市场准入及偿债能力进行评级。

1、大众评分。

大众为什么参与互联网金融评分?

首先,大众对揭示债务人信用风险具有超乎寻常的责任心。大众作为债权人,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千方百计寻找可能的风险点,会对债务人的任何承诺进行负责任的监督,会对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予以严谴讨伐, 这种利益驱动下的监督能量将超越所有形式的监管。

其次,大众在验证债务人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方面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债务人信息质量关乎债权人利益安全和融资效率,将亿万投资人作为批改债务人信息作业的老师,他们会利用掌握的信息不断纠正债务人的错误,使大众成为净化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的强大力量。

最后,大众参与互联网金融评分满足了其特性要求,是这一特殊金融形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在同一个公共平台上进行利益表达的,这种表达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效率,债权人参与评级就是在公开表达其利益关切,债务人对债权人表达有针对性地回应无疑会提升建立信用关系的效率。

2、大公评级。

大公为什么参与互联网金融评级?

首先,民族评级机构的责任意识驱使大公关注并研究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当发现这些问题将对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时,大公有责任运用自己的评级话语权地位为建立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大公拥有承担互联网金融的评级能力。大公独创了以《大公信用评级原理》为标志的评级思想理论体系,这是大公认识客观信用风险形成规律能力的体现,它填补人类百年评级历史空白的理论地位使大公的评级能力成为时代的超越者。这将使大公有能力通过创新互联网金融评级方法承担评级责任。

最后,大公的知名度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特性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公众参与和效率对评级的公正性、权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众绝不允许不负责任的评级为本已极其脆弱的互联网金融生态雪上加霜,更不希望在对良莠不一的评级选择中浪费时间,甚至被虚假评级所欺骗,大公参与互联网金融评级是在用二十年心血浇铸的品牌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品质。

3、大众评分与大公评级的关系。

大众评分的任务是将单个债务人的信息放进公众大数据回炉,进行数据清渣,区分优劣,为大公的专业评级提供信息支持。

大公评级的任务是运用大众的数据分析结论,进行专业研究,得出区分信用风险等级的分析数据和结论。

大众评分是大公评级的基础,大公评级是大众评分的结果,两者相辅相成。

4、市场准入评级。

为什么对互联网债务人进行市场准入评级?

首先,互联网债权人青睐于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为此,需要债务人和盘托出其相关信息,通过投资人对其评级区分出真假高低,让大众进行选择,这在客观上为不合格债务人设置了一道门槛,限制了其在互联网上的融资行为,对互联网融资主体起到了市场准入的监管作用。

其次,将有形监管寓于无形之中更凸显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传统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方式难以运用于互联网金融,但不能因此而使这一公共融资平台陷入无序状态。借鉴传统金融监管内容,设计互联网债务人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内容,赋予债权人评级话语权,通过亿万双投资人的眼睛去发现看不见的风险,是一种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它将为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5、偿债能力评级。

为什么对互联网债务人进行偿债能力评级?

首先,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是债权人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对其信用风险形成因素内在联系进行专业化分析判断,区分出债务人的偿债风险等级,将会提高构建信用关系的效率。

其次,对偿债能力的准确判断,既不能依赖债务人的承诺,也难以由债权人独自完成,唯有进行专门分析研究,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结论。

6、市场准入评级与偿债能力评级的关系。

市场准入评级的任务是对债务人披露的有关偿债能力信息进行可靠性检验,为偿债能力评级做好数据分析准备。

偿债能力评级的任务是依据市场准入评级的数据分析,进行专业化研究,得出分析数据,区分出债务人的信用等级。

市场准入评级是为偿债能力评级提供数据分析,偿债能力评级是依据数据分析得出分析数据结论,两者的内在联系都是为了实现一个目的,那就是正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

双向参与两类评级的理念为创新大公互联网金融评级方法提供了思想指引,使我们找到了满足互联网金融特性需求,有效解决其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的路线图,评级对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护卫作用无疑会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坐标。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