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硕:应给开发商的售房行为设定“红线”

作者:黄硕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4-09-25 14:55:15

作者:黄硕

黄硕:应给开发商的售房行为设定“红线”

中国日报网评论员 黄硕

楼盘不得以投资回报承诺吸引购房者、开发商租售车位要公示30天……近日,广州市正式公布了《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广州将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监管制度,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2014年9月23日《新快报》)

出台专门地方法规,规范管理房屋交易,明确规范开发企业宣传与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广州此举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其实,细看这一新规定不难发现,诸如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一致等,其实在广告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都有相关条款,最受关注的看点、亮点或在于,首度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尽管从表面看来,禁止承诺房产升值、投资回报是个姗姗来迟的新规定,颇有点“马后炮”的意味。前一段时期,楼市一路高歌猛进,营销炒作最看重、最常见的卖点就是升值空间有多大,投资回报率有多高,那个时期恰恰最需要有这样一个禁令,给虚热的“牛市”降降温、祛祛火;眼下房地产市场已然转入“熊市”,持续走低或成不可逆转之势,就连一向唱多的地产意见领袖任志强也罕见地发出唱衰的声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即便是许诺楼盘会如何升值、投资回报有多可观,想必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炒房客都不会轻易买账。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广州房地产管理新政出台没必要或意义不大,在市场进入调整期,针对暴露出的矛盾、问题、缺陷或漏洞对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健全、完善,正是政府与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和应有作为。依笔者之见,无论是从眼前还是长远来看,从立法层面破解房地产贬值困局、矛盾或比禁止许诺升值、回报来得更迫切。倘若升值、回报承诺明确写入合同条款,购房者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房地产开发商口头忽悠购房者免不了得承担相对应的风险。

同一楼盘短期内出现大幅震荡,甚至同一天价格都可能出现巨大差异,降幅甚至可能高达几成,不受遏制的房价大起大落,客观上显示出市场公平与消费公平的缺失;责任界定的法律缺位,可能会给开发商高报价、低成效误导消费者有机可乘。何种情况下消费者自担贬值风险,何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承担责任,政府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做出规范性约束和可操作性规定,促使楼市回归有序竞争、理性消费、诚信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作者简介:黄硕,中国日报网评论员,央视网经济台财经评论员,和讯网专栏作家,陈复生基金理事,媒体人,北京自由撰稿人和时事评论员。他在BBC中文网、联合早报网、明报、China Daily(中国日报)及其网站、Global Times(环球时报)、China.org.cn(中国网)等国内外多家媒体上发表时评文章,并在甘肃卫视大型财经证券电视节目《交易日》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的China Drive节目里对热点话题进行点评。作者邮箱:larryhuangshu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