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12月1日电(王璟 涂恬)中国金融改革正步入“深水区”,酝酿21年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以条例形式,11月30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网发布征求意见稿。
从世界范围看,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范和降低银行业的风险。从经济规律上看,不论大银行、小银行其风险都是均等的,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破产。 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有效应对这一风险的而产生的。事实上,在中国由于客观条件制约,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尚未能实现,更多情况下是国家承担了隐性担保。
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已经再次强调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关“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出台”的消息也一直不绝于耳,但是雷声大不见雨点。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公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说明此次中国金融改革实现真正“破题”。这对银行有什么样的影响?对储户又将产生什么影响?
存保制度对储户的保障更高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钟伟主任对《中国日报》记者详细指出,“存保制度”对银行来说主要有四方面影响:
一、对有公信力的银行是有利的。有公信力的银行将会更有可能吸收到存款。
二、监管层对银行牌照的发放更有信心,因为存保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建立存保制度,可以确保银行倒闭时风险不传染,也有了专门接手的机构。等于说,存保制度是金融风险的“隔离网”。就像埃博拉病毒一样,一人染病,立刻隔离,不会影响广大的存款人和其他机构。以后一行三会发放牌照的步子会加快。
三、不同的商业银行因为存保制度的推出,将会面临负债端成本的差异化。未来“好银行”吸收存款人的存款时可能有价格上的优势,“坏银行”则需要在利息优惠之外做得更多,以吸引储户在自己的银行存款。
四、银行同业业务也可能有变化,现在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是不受保的,因此银行通过逃避监管博取收益的意向相对比较强。未来中国商业银行可能会有一个接受同业往来的名单,主要倾向于公信力比较强的银行进行往来。
对储户来讲,存款保险制度的启动,看似意味着政府将不再为储户的存款“兜底”了,其实储户得到的保障更高了。
钟伟指出,其实对中小储户而言,存保制度推出后,他们的存款得到的保障更高了,以前政府有隐含担保,银行倒了有担保,现在50万以下有了担保,对中小储户来讲保额肯定是够了,有了保障。而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也无须担心,有50万的上限肯定是不够的,这些人未来选择大的、公信力强的银行会比较保险。因为这类银行资本充足率高,风险管控能力也比较强。总的来讲,未来存款人在存款时应该会更加理性,会开始关注银行的评级指标,比如银监会推出的商业银行评分评级,这相当于是给商业银行打分,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存款的银行。
钟伟还分析认为,存保制度并不能杜绝银行的倒闭破产,存保制度只能算是病人的收治区,只是一个兜底机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存保制度的推出,是让我们不怕银行倒,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就不会倒。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加强自律,储户也应该加强自律,动个心眼,看看银行的好与坏,在收益与风险之间权衡,做出自己的选择。未来,在政府的努力、银行的自律以及市场的他律三个合力作用之下,中国金融行业能够形成一个真正的优胜劣汰环境。
中国“存保”酝酿21年因条件不成熟
在中国,从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已经酝酿了近20年,也多次出现了“临盆流产”。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2004年,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提出了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5年4月,央行等相关部门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存款保险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据悉会议之后实施方案都已做出,但其后,国际金融危机使这一制度建设相应推迟;2011年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21年前,中国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何如今都未实施?业内人士指出,一言以蔽之,条件尚未成熟。此前是由于中国银行业的坏账拨备还远在健康水平以下等原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会造成巨大的道德风险。如今这些问题正在或已经得到解决。
近年来,在以市场化和硬约束为导向的改革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显著提升,银行业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明显改善。截至2014年3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64万亿元,负债总额152.2万亿元,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12.93%,拨备覆盖率为247.15%。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虽于近年有所上升,但仍在可控范围内,不良贷款余额7669亿元,不良贷款率1.16%。银行业的良好经营状况具备投保条件,为存款保险的顺利实施奠定一定基础。
央行副行长易纲也在近期表态称,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条件基本成熟,可以考虑抓紧出台。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钟伟指出,存保制度推出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有用的,该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由于现在中国经济处于换挡期,在这一过程中银行业承受的风险比较大。存保制度推出,可增强中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央行已于2013年底将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例方案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截止2014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中国金融改革正式宣告进入“深水区”。与此同时,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最后攻关”及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等等都亟待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
世界银行:存保有利防范银行业风险
据资料显示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经济总量接近全球的90%。G20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南非已于2012年开始筹建存款保险机构。中国虽然没有建立公开的、有法律保障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全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
世界银行的研究已表明,存款保险有利于防范和降低银行业的风险。因为银行挤兑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避免了大范围的银行挤兑。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成功代表。由于拥有比较完善的职能,能及时获取银行业风险信息,并且事前积累了充足的资金,可以对风险进行早发现、早纠正和快速有效处置。因此,尽管危机中美国银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并未引发银行挤兑,有效维系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十分完善。德国的存款保险组织机构是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的典型,以银行业协会为载体,由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与合作银行体系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了三个独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德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进行运作,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银行缴纳的保费、特别保费与借款。德国最高承保限额为每一存款银行业机构自有资金的30%,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机制的金融机构,将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根据法律和按照1994年欧盟原则条例设定的最低标准,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比较特殊,由政府作为央行的日本银行和民间机构按照相同的比例出资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提供存款保险,如果银行倒闭,偿还每一位储户最高一千万日元的存款和利息,超出一千万日元的部分,根据银行的财务状况结算支付。同时,日本从2002年开始正式解除了银行保险制度,就是说日本的银行金融机构一旦倒闭,政府不再对除了国债和邮政储蓄之外的储户存款承担全额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