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郭晓萍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5-04-10 15:13:12

摘要:近日,银监会按照依法监管、简政放权、规范统一、清晰透明的思路,组织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目前,上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10日从银监会网站获悉,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监管架构改革情况,近日,银监会按照依法监管、简政放权、规范统一、清晰透明的思路,组织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目前,上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规章征求意见稿,集中体现和总结了银监会简政放权成果,进一步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了对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审批权限,进一步缩短了行政审批链条,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是银监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依法监管的重要举措。

为保证规章修订后行政许可工作的平稳过渡,银监会还将做好建平台、晾清单、抓培训、后评估等配套工作。在将“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给市场主体释放更多空间的同时,银监会还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向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环节倾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监管威慑力,做到将“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更加有效地防范银行业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形成了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一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四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行政许可法规框架,并根据金融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着力加快法规制定和修订进程,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到行政审批有法可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此次五部行政许可规章的修订和起草,集中将银监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监管架构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总结和落实。

此次修订和起草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清减行政审批事项。根据银监会印发的《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在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统一落实取消下列事项的行政审批: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此外,此次修订主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将支行分为管理型支行和经营型支行,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

二是重置行政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突出便民宗旨。此次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重点内容是重新划分了监管事权,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对人。对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权力下放后,大量原来需经银监局受理、初审,再由银监会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流程,调整为由银监局直接受理、审查并决定,进一步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

三是规范统一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监管透明度。在上述规章修订和起草过程中,银监会“主动出击”、“自我革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于同质同类事项,争取做到条件一致、程序透明。条件一致: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为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新发展,调整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和开办业务的行政许可条件,与中资商业银行许可标准保持一致。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将中外资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拉齐。根据实践情况,比照中资商业银行许可办法,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增加了高管代为履职的规定。程序透明:与原许可办法相比,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从程序上保证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个案审批事项。下步将通过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

四是注重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在此次修订过程中,银监会系统性的总结和归纳了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规范,及时将法律法规、银监会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最新内容落实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中。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需“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下设分行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原“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与银监会已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协调,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修改了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

为实现规章修订后的平稳过渡,银监会将从“建平台、晾清单、抓培训、后评估”四个方面,做好配套工作。一是建平台。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具体审批项目、流程、材料和批复意见都即时上网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实现审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晾清单。五部行政许可规章颁布后,银监会将就各审批项目的环节和步骤制定操作细则,并修订公布相关材料目录清单,以更加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三是抓培训。在新制度过渡期间,银监会将开展全系统的培训活动,既要培训具体行政审批流程,也要培训简政放权、为民监管理念和精神,上下统一思想,保障监管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四是后评估。建立银监会对派出机构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市场准入监管责任的,银监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并进行监管问责。

附: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结合监管架构改革情况,中国银监会组织修订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并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目前正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五部行政许可规章修订和起草的背景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和起草的五部行政许可规章,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银监会前期已取得的简政放权和监管架构改革成果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总结和落实。按照贴近市场、贴近基层的原则,缩短行政审批链条:对于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层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级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境外机构设立以及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更名、变更住所、重大股权变更、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跨境投资并购、总行层面的董事长、行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职资格和新增业务品种等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

二、为何单独起草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答:近年来,信托公司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财产增值途径,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在民间资金和实体经济之间搭建起资金运用的桥梁,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2015年初,银监会进行监管架构改革,新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以加强信托机构监管,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引导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为确保信托监管工作特别是准入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单独制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权责、明晰流程,适应信托业监管和发展的需要。

三、为何取消了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

答:取消经营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是银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商业银行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支行。一类是管理型支行,即除了对自身以外,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具有部分或全部管辖权的支行;另一类是经营型支行,即不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支行。经营型支行行长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显著低于管理型支行行长,取消对经营型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经营型支行行长进行交流选任,激发市场活力。

四、为何删除对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核准相关内容?

答:与原规章相比,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该项举措规范统一了行政许可条件,堵上了不符合法定条件人员申请任职董事和高管的通道,是银监会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项要求的一次“自我革命”。此前个别申请人因学历或从业年限等不符合条件而无法任职董事和高管,相关行政许可办法中规定,可提交上一级监管部门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个案核准,以保证拟任职机构的平稳发展。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专业人才储备的增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核准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银监会按照依法监管的精神,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今后一律不再受理个案审批事项。

五、《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有何特点?

答:一是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衔接,取消或放松外资银行准入条件,包括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需“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下设分行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原“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二是根据国际交往和对外开放需要,将股东变更和机构更名、非直管外资法人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以及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经银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三类事项的审批权保留在银监会。

六、上述许可规章颁布实施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答:在市场准入环节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给市场主体释放更多空间的同时,银监会将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将有限的监管资源向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环节倾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监管威慑力,做到将“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更加有效地防范银行业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在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银监会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差异化、专业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设立的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强化法规部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