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以来,市场接连传出交行、兴业银行收购证券公司的消息,虽然兴业银行此后澄清并无相关收购动作,但业界普遍认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6月29日,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交行方面确认,正在研究收购券商的具体方案。此前,中金研报称,交行和兴业银行最有可能先行进入证券业。那么,我国金融业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几经轮回到底是何原因?混业经营对银行有何好处?又要防范哪些风险?《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日前,《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贷存比”监管指标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不过,之前业界持续呼吁,并期待修订的一个重要条款,即混业经验,仍未获得解决。
这种期待主要来自于一个尴尬的现实:商业银行通过海外设立子公司等方式早已在集团层面实现了混业,但由于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控股非银金融企业,使得银行在业务层面真正实现“混业”依然存在着法律障碍。
3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去年5月发布的“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实施进退有据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
这一表态意味着,监管层有意放开商业银行持有券商牌照,加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已是大势所趋。
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并存
从混业到分业,再由分业走向混业,中国金融业的几番轮回与当时的社会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密不可分。
上世纪80年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信托等业务并无障碍。90年代初期,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商业银行大量信贷资金进入,导致金融秩序混乱,我国借鉴美国经验,在1993年12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2003年12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虽然依然强调“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也写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混业经营留有余地。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处于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并行的态势,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已经是几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全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而招商局集团、4大资产管理公司亦拥有4块以上的金融牌照,5大国有银行采用海外控股或信托控股的方式控股证券公司,也在母公司集团层面实现多牌照混业。
混业有助降低融资成本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不断向市场化方向靠拢,直接融资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被不断蚕食,以往那种简单的靠存贷款利差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的盈利需求,为了将资本收益尽可能的最大化,商业银行与投行、资管、信托等金融机构之间创设了种类繁多的“通道”业务,达到曲线投资资本市场或实体企业的目的。“这些通道业务是为了规避监管而设立,但同时也不断有问题暴露出来,在经济下行周期尤其明显,最近已经有不少银行与信托之间互相扯皮的案例;另一方面,走一次通道,资金成本就要上升几个点,如果能够允许银行进行直接投资,对银行和企业来说都能带来降低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的好处。”一位商业银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当前,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的牌照已经对银行放开,进一步放开混业经营的节点在于券商牌照、股权投资等。对于券商牌照,监管层已表态正在研究。至于股权投资业务方面,银行系投行已经渐成规模,也很可能是未来商业银行混合经营进程中的业绩爆发点。“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目的,不仅仅是通过控股公司进入上市承销等传统投行领域,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商业银行体系内投行业务与信贷等传统业务的互动发展,通过组合创新和交叉销售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整体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广泛的综合服务,实现客户综合贡献度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做大做强投行业务,使其成为推动银行收益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工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刘金近期指出。
刘金认为,随着企业和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银行综合化经营将成为趋势,商业银行将投入更多资源加快发展投行业务。
一位资产管理公司高层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多年对公业务的积淀,与企业客户的合作和资源挖掘已经非常成熟,这是其他金融机构难以比拟的优势。但银行的投行业务仍要审慎监管,强调风险隔离管控,这在国际上已有先例,监管部门必然会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