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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生育保险10月起下调费率

北京晚报代丽丽 2015-07-30 14:49:01

  2015年07月30日 14:49:01来源:北京晚报

  人社部表示:调整后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一直被社会诟病的职工社保负担过重的问题有望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消息,将从10月1日起降低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将下降生育保险费率至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工伤保险则按照各行业的工伤风险确定费率。

  近年来,屡有媒体报道“中国社会保险费率全球第一”,虽然官方回应说,对于一个国家社会保险费率的高低不能简单地做一个国别的对比,但中国企业和职工的社保负担过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现状

   超过40%的工资交了社保费

  据了解,目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29.8%,个人已经达到11%左右,合计超过了工资的40%。劳动者大都习惯按照实际收入来衡量自己的工资水平,以月工资实到手4000元来计算,企业要付出的成本是7400多元,除了税费、公积金等,很大一部分都是社保的缴费。因此,近年来很多专家都呼吁国家降低社保费率。

   生育保险费率

   部分地区下调至0.5%以内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区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针对这种情况,要求降费率工作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合理区间的统筹地区进行。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测算,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调整后将会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次调整之后,部分地区筹资比例可下调0.5个百分点,估计一年可减轻单位负担120亿元左右。调整费率工作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目前,国家要求地方尽快开展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摸底、测算及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

  目前,北京市尚未公布2014年度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情况,从2013年的数据来看,当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68亿元,支出283亿元,累计结存515亿元。从这一水平来看,北京市符合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条件。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占工资总额最低0.2%最高1.9%

  另外,从10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也将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各行业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人社部表示,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把握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据了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均是企业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职工个人的社保缴费不会有明显变化。但由于降低了企业人力成本的支出,将会有利于职工收入的增长。(记者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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