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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欣胱公司项目未批先建 监管部门无一人担责

法治周末王阳 2015-08-05 07:29:00

  荆门欣胱公司在土地、环评、建设等手续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开工,经媒体曝光后沙洋开发区两名干部受行政处分。举报人称,沙洋县的国土、环保、建设等监管部门无一人担责,且在对荆门欣胱公司的行政处罚、补办手续上涉嫌违规操作

  法治周末记者 王阳

  发自湖北荆门

  荆门市欣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胱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0日,位于湖北省沙洋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沙洋开发区)。

  欣胱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即2013年12月13日,法制网以《占地不需招拍挂,没有环评先上马,湖北沙洋县如此厚爱化工企业》为题,披露了欣胱公司在土地、环评、建设等手续都不具备的情况下,一个号称投资5亿元、年产5万吨的氨基酸项目已高调开工。

  媒体曝光后,引发公众高度关注,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也派员到沙洋县督察整改。2014年5月16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通报了四起直接查处和挂牌督办的土地违法案件,第一起就是沙洋开发区非法征收土地案。国土资源厅责令沙洋开发区撤销擅自签订的883.55亩征收土地和场地平整协议,退还违法征收的土地,恢复耕种。沙洋县监察局决定:给予时任沙洋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沙洋开发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行政记过处分。

  一年半过去了,法治周末记者接到举报人万宝正(化名)的投诉,反映在媒体曝光后,沙洋县监管部门在对欣胱公司的行政处罚、补办手续上违规操作。“更重要的是,发生在公众眼皮底下的一起重大‘未批先建’案件,国土、环保、建设等相关监管部门无一人担责。”

  国土部门:

  300亩土地只处罚70亩

  盛夏的湖北小城沙洋,骄阳似火,热浪炙人。

  2015年7月27日,在万宝正的引导下,记者来到了欣胱公司,只见机器轰鸣,烟囱冒烟,一排排标准办公楼和厂房耸立在围墙内。门前醒目的公司招牌上面,20多面彩色小旗在随风摇摆。

  经询问公司的门卫,记者得知欣胱公司已经生产好几个月了,“公司用的原材料是动物的羽毛,生产的产品叫胱氨酸。”门卫说。

  随后,记者来到沙洋县国土资源局采访。副局长方大荣得知记者来意后,表情显得很轻松,“这件事早已处理完了,相关手续都已补办。至于具体情况,记者可以到执法监察大队了解”。

  记者于是又来到相距沙洋县国土资源局不到两公里的执法监察大队,见到了大队长文爱民。文爱民介绍说,2013年9月上旬,执法监察大队巡查发现欣胱公司违法建设后,现场制止并责令停工;到了9月下旬,执法监察大队又发现该公司开始平整场地并开挖地基,于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件事执法监察大队已经处理完毕,相关档案交到了局法规股。“如果要看相关档案,那就要找法规股的姚股长。”

  次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沙洋县国土资源局,见到了副局长宁良军。宁良军说政策法规股的姚股长年休,已经到武汉去了。

  在记者的坚持下,宁良军安排文爱民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省政府的《建设用地批件》,说明欣胱公司占用的312亩农用地中,有145亩已经转为了国有建设用地。“荆门欣胱公司违规动工的土地,就在已经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45亩土地中,欣胱公司只是动工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违法性质相对较轻。”文爱民说。

  对此,万宝正并不这么认为。他说,湖北省政府将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鄂政土批[2013]1309号文件的批复日期是2013年9月24日,欣胱公司是此前几个月就已动工建设。“也就是说,欣胱公司动工建设时,土地的性质依然是农用地。”

  万宝正还认为,文爱民关于动工时间和建设内容的说法也与事实不符。“动工的时间不是2013年9月,而是2013年7月;欣胱公司不是进行场地平整,而是建设办公楼和厂房。”

  万宝正向记者出示了多张拍摄于2013年10月23日的照片。在施工单位荆门市宏厦教育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设立的“工程概况牌”上,显示工程名称为:欣胱生物年产5万吨氨基酸项目(第一期),开工日期:2013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6月30日。此外,图片中的一片荒草上,一个钢结构的厂房框架已经完成,两栋形似办公楼的建筑也已建到了第三层。

  对于欣胱公司是场地平整还是建厂房,沙洋县国土资源局在2013年9月9日下发给欣胱公司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是这样表述:“你单位于2013年9月5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沙洋开发区工业六路以北约70亩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

  文爱民告诉记者,欣胱公司擅自占用的70多亩土地,在缴纳103万元罚款后已经退还给了沙洋开发区管委会。后来国土局依法对该宗土地进行挂牌出让,最终由欣胱公司竞得。

  记者疑惑:欣胱公司圈占了300余亩土地,为何最终只处罚70余亩?文爱民没有正面回答。

  记者电话联系宁良军,希望能看一下对欣胱公司土地违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回绝。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华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欣胱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厂房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沙洋县国土资源局如果没有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应该是一种涉嫌渎职的行为。此外,沙洋县国土资源局对非净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环保部门:

  环评降格审批有越权之嫌

  按环评法有关规定,环评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项目才能开始建设。

  2015年7月28日,记者见到了沙洋县环保局总工程师郑良。郑良告诉记者,2014年5月30日,荆门市环保局作出了《关于荆门欣胱公司年产5万吨氨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原则同意其建设”。

  对于欣胱公司此前环评尚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问题,郑良表示已进行了处罚。在记者的要求下,郑良让人用手机传来了扫描后的沙洋县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欣胱公司年产5万吨氨基酸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13年8月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一款、第25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

  郑良说,欣胱公司的10万元罚款已经缴纳。“由于荆门市环保局在行政处罚后审批了荆门欣胱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停止生产的决定也就没有必要执行了。”

  沙洋县环保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荆门市环保局审批欣胱公司年产5万吨氨基酸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越权审批之嫌。

  依据2012年4月10日印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化工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奇怪的是,号称投资5亿元、年产5万吨的氨基酸项目,2013年1月14日在荆门市环保局的官网上,变成了年产5千吨氨基酸项目,总投资为4900万元。而这个总投资额,正好符合荆门市环保局5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

  据悉,由于4900万元与政府招商引资时宣传的5亿元相距太远,很快有人举报欣胱公司和环保部门相互串通以便降格审批。半年后即2013年7月15日,欣胱公司在湖北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了年产5万吨氨基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投资又戏剧性地变成了5亿元,其中一期投资两亿元,二期投资3亿元。

  两个月后即2013年9月17日,沙洋县发改委公示了欣胱公司的《备案证》,项目名称:年产2万吨氨基酸项目;总投资:2亿元。

  2014年1月10日,欣胱公司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了年产5万吨氨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6天后即2014年1月16日,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据此通知,荆门市环保局可以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化工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此后不到3个月即2014年4月8日,沙洋县发改委为欣胱公司公示了新《备案证》。和旧的《备案证》相比,记者发现有几个明显不同:一是生产规模由年产2万吨上升为年产5万吨;二是新建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办公楼及宿舍楼的面积由9000平方米增加到了79300平方米;三是购置安装设备由1500台(套)增加到了2722台(套)。

  吊诡的是,欣胱公司的氨基酸项目在生产规模、工程建设面积、购置安装设备等大幅上升和增加的时候,项目总投资却从两亿元锐减为9800万元。

  记者在荆门市环保局作出的《关于荆门欣胱公司年产5万吨氨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上看到:产品规模:年生产氨基酸系列产品5万吨,项目总投资:9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7万元。

  建设部门:

  2014年补发许可证

  关于城市管理,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模式。而在沙洋县,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查处,都集中在沙洋县住建局。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沙洋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欣胱公司未批先建始于2013年9月5日,沙洋县环保局则认定欣胱公司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而在沙洋县住建局2014年7月14日同一天为欣胱公司补发的3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合同开工日期分别是2013年7月2日、8月3日、8月5日。

  此外,沙洋县住建局为欣胱公司发放的两份《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最早一份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2日。

  对以上问题,欣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语璋向记者作了解释。

  吴语璋承认,欣胱公司在项目建设上有些操之过急。“对于环保和国土部门的处罚,公司表示接受,现在已主动上缴了罚款。”

  记者询问住建局是否对荆门欣胱公司进行处罚时,吴语璋明确表示没有,同时他也认为住建局不应该处罚。“因为公司在项目筹建期间,就依法依规申报了报建手续。沙洋县规划勘测设计院为项目出具了控规图等图纸;同时,公司还委托河南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项目建设进行了专门设计。”

  吴语璋还告诉记者,欣胱公司占用的312亩土地,现已全部通过省政府批准由农用地转为了国有建设用地。除10多亩代征地外,其余280多亩土地都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由欣胱公司竞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沙洋县住建局发现欣胱公司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后不仅没有进行查处,反而未经处罚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该是涉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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