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破善立 深化改革——“如何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系列述评之四

作者:金策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2015-08-10 14:33:24

前不久推出的药品价格改革办法,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废止160个相关文件的同时,将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药价改革有“破”有“立”,在“破”中放开价格,在“立”中管好秩序,做到“放”、“废”、“管”协调配套,为市场决定药品价格、百姓获得更多实惠提供了很多有利条件。

药价改革是近两年破立并举、推进改革的一个缩影。近日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继续推进改革,既要勇于“破”,又要善于“立”,创造良好市场环境。这一重大要求,体现了改革的辩证法,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时明确提出:“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当中蕴含的敢破敢立、敢闯敢试的胆气,描摹出改革者最鲜明的风范,也展示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担当精神。

改革的本身,就是“破”与“立”的辩证统一。“破”,是为了消除体制弊端,对负能量做减法;“立”,是为了发挥制度优势,对正能量做加法。大刀阔斧地“破”,彰显改革的魄力和决心;统筹谋划地“立”,彰显改革的智慧和勇气。只有在“破”与“立”中整体推进改革,才能有效打破旧的已经过时的平衡、重建一种新的合理平衡,才能站得住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勇破善立,要勇于“破”旧的模式,“立”新的机制。当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面临许多更深层、更复杂的矛盾,涉及旧模式的彻底改革、新体制的逐步完善、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各种经济比例关系的再平衡,难度越来越大。做好下半年的改革发展工作,必须重视“破”与“立”的协调、衔接、配套。

例如,围绕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方面的改革,需要在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的同时,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在破除门槛、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同时,加强投资领域法制化建设,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将投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在逐步稳步分批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同时,加快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

再如,围绕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方面的改革,需要在修改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的同时,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有效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拆除各类阻挡非公经济进入的“玻璃门”“弹簧门”的同时,完善产权特别是法人财产权保护制度,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

需要强调的是,许多领域,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和民生保障体制方面的改革,诸如医疗、教育、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既要改掉旧的体制机制弊端,更要细心观察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在尊重客观规律、加强调查研究、吸收群众智慧的基础上设计好新机制,着力防止新机制不够成熟而贸然推进,形成新的不公平、不合理,导致改革功亏一篑。

勇破善立,还要勇于“破”旧的思维,“立”新的观念。目前,对于深化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大体是一致的,但那些因循守旧、故步自封、难以跳出传统增长模式的惯性思维、囿于固化利益格局的部门和局部利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明显与经济新常态下的改革发展不适应、不符合。新常态要有新作为,必须在工作思路、发展理念乃至心态上实现彻底转变,坚决摒弃不合时宜的惯性思维,打破掣肘发展进步的成规惯例,以新思想、新办法破除长期积淀的旧习惯、老框框,最大限度地凝聚多元利益格局下的社会共识,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