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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食品原董事长王宗南受贿 一审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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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食品原董事长王宗南受贿 一审判18年

昨天,王宗南在法庭上受审。新华社发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一审宣判,王宗南获刑18年。

  一审判决显示,王宗南获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记者注意到,法院公布的王宗南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其担任任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之前。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财务总监徐苓苓、人事总监道书荣(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计120万余元。

  法院公告还披露了另一条让外界愕然的信息:被告人王宗南还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昨晚,复星集团发声明,称复星集团从未在与友谊集团的合作中谋取过任何不当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给复星的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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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宗南其人

  1995年40岁的王宗南从政界跨入商界,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联华超市股份有限董事长、总经理。

  2003年4月任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董事长、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担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3年7月因病退休。

  201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王宗南因涉嫌在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挪用公款、受贿,已于7月28日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

  2014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宗南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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