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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转发广告从此需谨慎

南方日报洪 丹 2015-09-10 09:16:51

  帮熟人在朋友圈里推销商品很常见,也会摊上事儿?司法部中国法制宣传司官方微博“中国普法”转发了一则提醒:“小心!帮熟人在朋友圈发广告,竟要负法律责任?!”这则提醒转自山东省高院官方微博,好多网友禁不住追问,今后难道不能随意帮朋友转发广告了吗?答案是肯定的。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从此面子是路人,谨慎才是王道。

  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堪称“史上最严”的处罚尺度震动整个广告圈。比如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并提高了相关处罚力度,由之前的退一赔三提高到一经发现,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由于大批广告文案与新法相悖,商家连夜撤广告、小编吐血改文案的案例比比皆是。事实上,广告乱象的大量存在让消费者深恶痛绝,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呼声一直强烈。尤其近年来网络广告发展迅猛,却没有相适应的法律跟上,这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案件屡有发生。因此,广告法的修订可谓正当其时。如果说,广告文案字眼的处理是广告圈的事情,明星代言产品负连带责任是明星的事情,那么朋友圈帮熟人转发广告则是涉及普通自然人的“最严”规则。

  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除此之外,“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由于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所具有的广告性质。这就把我们最常见的免费为朋友转发广告的行为纳入其中,即是说,只要转发了广告,个人就为广告商品的质量和服务做背书,需对其负法律责任,按照新广告法的处罚规定,最高可以罚款100万元。朋友圈广告之泛滥自不待言,不少人都曾调侃,年终结算需要给我的朋友圈付版位费。出于对熟人的支持,转发广告也是常见之事。但事实上,这种熟人间的举手之劳,朋友间的信任之情,确实为虚假广告提供了绝好的生长环境。近期出现的多个“庞氏骗局”案件都是借助朋友圈、熟人圈的力量而导致影响巨大、涉及面广。新广告法更进一步明确,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对于朋友圈广告的管控力度之大,可想而知。

  借助于网络的发达,如今我们确实生活在一个不一样的社会之中,在这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甚至可以通过熟人圈挣钱养家、创造神话。但也由于发展的迅猛,导致法律规则并未完全跟上变化,留下了监管空白。新广告法被冠以“史上最严”的头衔,无疑是对目前广告乱象的一剂猛药,对各个曾经引发争议的条款都进行了查漏补缺,而且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依据新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无疑,新广告法开启营销新时代,倒逼商家在产品营销上转型,未来,商品营销不能是简单的吹牛营销或关系营销了,功能营销、场景营销和情感营销将成主流。对于自然人而言,也应当谨慎对广告进行转发表态,以防承担一些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洪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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