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服务和标准合作支撑“一带一路”建设

来源:光明网
2015-10-14 15:58:58

10月14日上午,中国巴基斯坦企业家国际研修班围绕法律与标准事务展开深入讨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七届会长于宁,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黄宁宁,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谭晓东做主旨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局长、蓝迪国际智库项目办公室主任王镭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科院蓝迪国际智库项目专家委员会主席赵白鸽,巴基斯坦参议员,参议院财经委员会主席萨利姆曼迪瓦拉(SaleemMandviwalla),巴基斯坦驻华使馆公使穆塔兹 扎拉 布洛奇(Mumtaz Zahra Baloch)等出席。

“一带一路”作为一项开放式的合作进程,将欧亚非大陆及附近海洋联接起来,涉及沿线60多个国家。在切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将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贸易与投资、金融平台打造、能源合作、区域一体化、人民币国际化诸多领域,但各国由于政治体制、历史文化、法律制度、标准体系的不同,必将面临境内外诸多法律与标准问题。法律与标准领域的合作,将为实现中巴企业间的共商、共建、共享提供有力支撑。

用法律服务和标准合作支撑“一带一路”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局长、蓝迪国际智库项目办公室主任王镭主持会议

识别和化解风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七届会长于宁介绍,首先,“一带一路”沿线涉及的60多个国家,其法律体系涉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至伊斯兰法系,法律体系的不同将导致出现法律争端时国家之间的处理方式不同,法律的适用性被削弱,从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

用法律服务和标准合作支撑“一带一路”建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六、七届会长于宁发表主旨演讲

其次,沿线国家大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有些国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执法随意性和变化较大,或者通过颁布法律对境外投资者的跨国并购投资设置特别条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导致企业的海外投资风险增加。

第三,也存在争端解决及仲裁裁决执行风险。许多沿线周边国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些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不受世贸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同时,有的东道国也并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就意味着在针对这些国别的投资项目的争议相关的国际仲裁中,即使取得有利于中方的裁决,但在获得东道国法院对这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有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得仲裁结果难以落实。

第四,由于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民族、文化、自然环境的差异,还需要特别关注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税收、贸易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主动开展法律服务

“不知哪里是风险才是最大的风险。”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如是说。如何应对与化解风险是“一带一路”建设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王丽主任通过介绍德恒律师事务所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项目情况,建议以项目需求为引导、以国别产业政策为保障、以专业研究为基础、以多边合作方式组织实施,搭建多层次资源配置服务平台,通过联合海内外咨询、法律、会计、金融、科技、企业、商会和政府机构,集中优势资源,协助中国和沿线国家的企业在“一带一路”经济区域投资、合作、创办实业、并购、融资过程中,评估投资环境和识别投资风险,提出应对策略,提供专业的系统服务,评估中国和沿线国家投资环境,分析投资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用法律服务和标准合作支撑“一带一路”建设

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发表主旨演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黄宁宁聚焦中巴经济走廊的法律解读,讲解了中国的境外投资法律制度、巴基斯坦的法律制度以及争端解决方面的法律制度。

用法律服务和标准合作支撑“一带一路”建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黄宁宁发表主旨演讲

黄宁宁律师认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将有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又势必涉及到外资准入、外汇管理、银团贷款、股权融资、跨境承包、工程建设、材料进口和人员聘用等诸多法律领域,可概括为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项目融资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三大重点。而中巴双方在走廊沿线开展各类投资项目,创立更多工业园区和自贸区,推动两国的商品和人员互联互通,因此,两国之间的跨境贸易法律制度也势必成为重中之重。

参会代表普遍认为,建议发挥平台的统筹性和主动性,通过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工程实施,积极参与国际商贸领域业务规则的制定,为企业提供专业、优质、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促进市场要素的有序高效流动,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以标准合作联通“一带一路”

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蓝迪国际智库平台安排在这一天探讨“标准合作事务”更加意味深长。

“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标准联通‘一带一路’,人才助力标准发展。”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谭晓东介绍。

标准是现代国际贸易的重要调节工具和技术手段,标准竞争已成为继国际产品竞争、品牌竞争之后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竞争形式。同时,标准化在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贸易发展和化解贸易壁垒,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积极作用,其贸易效应和影响日益凸现。而标准化已成为世界各国促进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推动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重要依据。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凝练统一、规制行为、降低损耗、提升效率、促进发展的基础、轨道与支撑。

用法律服务和标准合作支撑“一带一路”建设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谭晓东发表主旨演讲

巴基斯坦标准和质量控制机构,是成立于1996年巴基斯塔标准和质量控制局(PSQCA),隶属巴基斯塔国家科技部,是国家标准化和质量控制最高行政机构。PSQCA下设三个机构,即,标准发展中心(SDC),质量控制中心(QCC),技术服务中心(TSC)。

标准发展中心(SDC),是巴方标准制定、国际标准引进使用的技术管理机构。质量控制中心(QCC),是巴方代表国家对巴国境内产品质量进行官方抽查检验检测的机构。技术服务中心(TSC),是巴方国家级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工艺改良、标准化服务、质量控制和保证、故障调查、检验服务等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国家产业发展技术总顾问的职能。

谭晓东认为,我国进入巴方的产业、项目和贸易,应优先与TSC组织接洽,就两国合作的技术基础进行前期调研,达成技术标准领域的合作意向,通过向SDC组织协商申请,探究技术标准的实现路径,即,等同采用ISO、IEC、ITU三大组织的标准,或直接使用巴方国家标准,或是采用中国标准,或两国相关行业领域的标准联合开发等。这将为两国构建“技术标准互通共认建设性机制”,提供有效的实施路径。

围绕“一带一路”标准合作与发展,与会代表通过讨论建议:加强国家实施强制标准和技术法规对我国外贸的影响预警;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相关机构的标准信息交流机制;实施双边双语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标准服务,共享服务成果;研究共通标准,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标准领域的国际化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