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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瞰金73号谜局 自辩称违规操作者非公司人

北京商报刘泽先 程维妙 2015-12-07 09:13:31

  被投资者质疑涉“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中融信托“瞰金73号”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中融信托与投资者约定12月4日在上海召开协商会,寻求解决方案。尽管该事件还在协商解决中,但此事却给予了投资者警示,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刚性兑付被打破的今天,如何投资、选择谁来投资,投资者应该有个清醒的判断。

  中融自辩:违规的非公司人

  12月4日,网络传言“被瞰金73号投资人举报”的中融信托,在上海与该产品投资人进行见面沟通。因为双方在细节上的认知并不一致,信托公司希望借此还原事实,厘清责任。

  信托公司这一主动积极的处理态度,引来了部分真实投资人前往面谈。

  但在当天到场的30多人中,有很多自称“理财师”或“委托人”。由于该产品为私募产品,按照合同约定,信托公司只与真实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及其合法代理人进行接触。

  一位出席见面会的中融信托人士认为,瞰金73号是一款浮动收益的证券投资产品,公司从未做出过任何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也从未授权过任何理财机构代销。经过前期的调查和沟通,公司怀疑有人在市场上未经授权违规销售信托产品,并在其中做了很多虚假宣传和承诺。事情正在调查中。中融信托表示,相信很多投资者受到了蒙骗,所以为了保护真实投资者的利益,中融不接受与任何身份无法证明的“理财人员”做任何接触。

  当日,只有部分投资者与中融信托进行了沟通,但并无实质性结果。

  对于事件中的种种质疑和层层谜团,中融信托给予了正面回应。中融信托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处理该事件,并与投资者主动沟通。中融信托不会逃避责任,将在调查结束后还原事件真相”。

  瞰金73号于9月初跌破止损线,被迫清盘。对此,中融信托称,9月1日,中融信托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投资顾问于9月2日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预警线,否则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9月2日,投顾方未及时追加资金,公司对该项目采取提前终止措施。

  投资者称,中融信托起初以“客户信息都由投顾方中瑞锦祥管理,找不到客户”回应;中瑞锦祥则称投资者是和中融信托签署的合同,理当找中融信托。对此,中融信托表示,瞰金73号由于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再加上投顾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触发了信托项目提前终止条款,公司因此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了止损措施,并于9月6日于公司官网公告产品提前终止事宜。实际上,公司设有专门的400客服电话,如果委托人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通过此电话进行咨询,公司也会及时给予答复。

  “希望更多投资者本人与我们沟通。我们希望联系各方,还原事情本来面貌,厘清责任,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中融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

  代理人反击:中融存风控不利

  在事件不断发酵的过程中,12月4日未能进场的理财人员却另有说法。苏州鑫航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杨先生认为,中融信托拒绝与十余位代理人面谈,是因为“想欺负投资人对产品的专业认识不足、谈判可能不对等”。

  而这位“鑫航财富”的杨先生自称是“瞰金73号的代销渠道”、“投资者的朋友”,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也正是此次事件曝出的源头。

  11月24日,鑫航财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针对中融信托的公开举报信,称有38位投资者认购的中融信托发行的证券类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瞰金73号”,在成立不足一个月即被清盘面临亏损,认为中融信托存在“风控不利”和“止损不及时”等,并称该举报信也已提交中融信托注册地的哈尔滨银监局。

  12月1日,鑫航财富微信公众号再次发布了“瞰金73号”投资者赴北京银监会、证监会举报中融信托的文章和照片,并称“中融信托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与客户矛盾激化,事态进一步升级”。

  就在12月4日当天,该微信号再次发布了“协商会”外围的照片和视频,指责中融信托“有保安严格盘查投资者身份”。

  北京商报记者联系到鑫航财富的杨先生,证实了微信公众号内容为其公司所发。杨先生称,鑫航财富通过微信公众号来发布消息,是因为投资者“在媒体方面不占优势”。

  据鑫航财富官网资料显示,苏州鑫航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在苏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本未提供,并且“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但据北京商报记者核实,鑫航财富代销的十余款来自多家信托公司的产品均没有得到相应信托公司的授权。

  投资人质疑:推荐材料保底

  与其他投资人“认亏”的态度不同的是,瞰金73号的一些投资人反应异常强烈。之所以“不认亏”,是因为一部分投资者是通过“理财师”购买的该产品,当时推介材料中含有“投资顾问保证14%收益”的材料。针对这一问题,中融信托官方予以否认,并称在与投资者签订的《信托合同》及《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中,明确说明该信托产品“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存在“在强制止损情形下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认为中融信托和投顾方中瑞锦祥二者均是在“踢皮球”。无奈之下,这些投资人找到“理财师”,却被告知“只要委托他们来办,就能为其讨回损失”。但截至目前,理财师除了带来一些细节消息,并未为他们带来真正的解决方案。所以在“理财师”的建议下,投资者们转而走上上书举报来维权的道路。

  与杨先生一样,陈女士是“瞰金73号”另一家第三方代销公司的理财师,推荐过客户购买该产品。她表示,现在一方面帮投资者维权,一方面挽救自己公司受损的声誉。

  事实上,“第三方代销”因过往众多负面事件难免让人对其真实性和专业性生疑。上述投资者透露,他们委托理财师前往中融信托都无功而返,因为中融信托不与理财师对话。

  不过,一位第三方代销公司的从业人士直言,当前大多信托公司没有成熟的第三方财富团队,通常是包给一个较具规模的第三方公司,再由其下分给规模较小的第三方公司。“因为产品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运作成立,所以信托公司默许第三方公司代销的行为。”

  信托公司的责任底线之争

  发酵近两周的“瞰金73号”事件在业内也引发广泛关注,对投资者在第一封公开信中的一些质疑,业内人士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瞰金73号属于证券投资类产品中的阳光私募,该类产品为浮动收益,按照行业惯例,在此类产品中,客户信任和认可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自愿跟随投顾投资了信托公司为投顾量身打造的信托计划,应自担风险。

  中融信托的操作是否存在“风控不利”和“止损不及时”?一位信托从业人士表示,虽然每份信托合同内容不一,但一般情况下,证券类产品触及止损线被强平无可厚非。对于产品投资的股票复牌当日涨停该不该立即卖出,也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但普遍信托公司会在第一时间止损,因为没有人能预料股市走向,不能用卖出后几天的股票结果倒推。“信托公司不看赔赚,首要责任是尽职。”上述信托从业人士说道。对于受托人而言,只有在严格依照合同在账户监管、及时止损等方面尽职,才是对投资者资金安全性的最大保障。

  不仅如此,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对风险认知的差异也成为双方协商问题时的一大障碍。在业内人士看来,阳光私募产品通常属于浮动收益,也不会有任何合同中出现“保本保收益”的字眼,投资者不应仅凭对信托公司或者理财机构的信任来购买产品。

  加上一些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从不同渠道得到信托产品信息,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私下推介发行,伪造、变造信托产品进行虚假推介甚至诈骗。投资者如果不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很可能会遭受损失。

  自2007年开始兴起以来,阳光私募类产品为不少产品为投资人实现了可观收益甚至数倍增长,但也有产品不同程度的亏损。今年7-9月,股票市场持续下跌,包括“一哥”王亚伟所主持的千合资本在内的多只阳光私募产品都面临亏损,一些甚至因为持仓股票连续跌停,净值跌破止损线之下。

  去年,银监会出台的号称“史上最严”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99号)》及执行细则中明确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信托销售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整肃,很多信托公司都着手建立直销渠道。

  一位法律人士分析,作为信托公司,需要维护自己的声誉,一些违规、违法的第三方很可能抓住这一点,以舆论施压要求信托公司妥协并从中牟利。一旦矛盾激化,信托公司甚至整个行业都会面临信任攻击,投资者也会失去向真正责任人主张权益的最好时机。

  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当兑付危机来临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看投资和销售方有无违规操作问题,如果有问题应搜集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走法律程序,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刘泽先 程维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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