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调整券商风控指标 “杠杆放松”系误读

作者:股票 杜卿卿 来源:第一财经
2016-04-09 16:26:39

本周五证监会宣布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下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规则一经公开,立即引发市场热议。其中有关杠杆率指标的调整,也被不少人士理解为证监会鼓励券商“放杠杆”。《第一财经日报》4月9日本周六从证监会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市场人士对券商“杠杆放松”的理解系误读。

“认为放松杠杆控制的说法,是对指标的误读。”上述人士表示,资本杠杆率的优化,主要目的是根据证券行业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类型,将原来未纳入杠杆计算的证券衍生品、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纳入控制,使风险覆盖更全面,杠杆计算更合理。

为何调整杠杆率指标

2006年7月,证监会发布《办法》,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2008年6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证监会决定再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办法》修订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其中有关杠杆率指标的调整,受到极大关注。

此次调整,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此外,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

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是否意味着要放松杠杆控制?对此,证监会相关人士周六回应称,认为放松杠杆控制的说法,是对指标的误读。

该人士解释称,目前《办法》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同属杠杆控制的指标,既存在双重控制问题,又未将表外业务纳入控制。经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办法》拟将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比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

资本杠杆率的优化,主要目的是根据证券行业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类型,将原来未纳入杠杆计算的证券衍生品、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纳入控制,使风险覆盖更全面,杠杆计算更合理。

优化调整后,原来的两个杠杆控制指标理应取消,鉴于目前《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上述指标比例作出规定,因此继续保留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但为避免与资本杠杆率指标冲突和重复,拟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未来主要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

“8%资本杠杆率的倒数所算出的倍数不是通常意义的财务杠杆倍数。”上述人士表示,按资本杠杆率8%的监管标准进行测算,并结合流动性指标要求,财务杠杆率大体为6倍左右,与现行办法的要求基本相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还将原有反映流动性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从40%调低至20%。

据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这一调整主要是针对目前《办法》旨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实际针对性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问题。

为防范证券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2月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填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为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量之比,用于反映和监测一定压力情景下证券公司是否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来应对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风险。

净稳定资金率则是指可用稳定资金与所需稳定资金之比,用于反映和监测一定压力情景下证券公司是否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实践来看,两项指标基本符合行业实际,能够反映和监测行业流动性风险。因此,拟将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证监会部门规章。”上述人士表示,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替代后理应取消,但是鉴于目前《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上述指标比例作出规定,并继续保留该指标。

不过,为了避免与流动性监管指标冲突和重复,根据实际情况,证监会决定将该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未来主要通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对公司流动性风险进行约束。

为不达标券商留有“准备期”

与2008年修订后的《办法》及配套规则相比,此次调整将改变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通过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完善杠杆率、流动性监管等指标等六个方面,提升券商风控能力。

在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方面,此次调整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另外,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

其中,《办法》规定风险覆盖率,即净资本比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调整后的行业平均风险覆盖率约为200%左右,预计可以较好满足风险覆盖要求。

在提升指标针对性方面,调整权益类证券计算口径、将衍生品区分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衍生品,合并融资类业务计算口径等。

同时,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修订后的《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更高。”上述人士表示,券商需要充分考虑表内表外业务、直接间接影响、个体整体风险,以实现风险监测监控全覆盖。

根据安排,此次征求意见将于5月8日截止。不过,考虑到行业内个别公司资产负债或者业务结构有较大差异,可能出现不达标的情形,证监会也考虑在《办法》实施前给予一定期间的准备期,要求相关公司采取补充资本、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改善相关风控指标,确保《办法》实施后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