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记名消费卡有效期至少3年

作者:陈雪柠 来源:北京日报
2016-04-21 11:16:29

本报讯(记者 陈雪柠 通讯员杨雪)充值2500元的游泳储值卡,还有余额未使用就被店家告知过期了。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预付卡消费近期又成为消费纠纷的热点。

据北京工商顺义分局介绍,近日接到消费者高先生关于预付卡的投诉。高先生于2014年5月中旬在某游泳馆办理了价值2500元的游泳储值50次卡一张,近期使用时被商家告知该卡内仍有17次未用,但因超出一年有效期,无法继续使用。

工商顺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据了解,高先生办理的游泳储值50次卡属于不记名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商家自己设定的1年有效期显然和《管理办法》相违背。

工商部门提示,如果消费者办理的是储值类的按次计费的会员卡,那么卡内余额不受有效期限制;如果办理的是周期性的会员卡,如季卡、年卡,由于购买的是商家某一时间段的服务,因此要受限于商家设定的有效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