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远期卖汇业务需缴20%准备金

作者:李雨谦 来源:财新网
2016-07-07 11:04:32

【财新网】(记者 李雨谦)为进一步完善外汇风险准备金制度,相关政策进一步扩至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所开展的境外远期卖汇业务。

7月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6年8月15日起,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为20%,准备金利率为零。

外汇风险准备金冻结期为1年,交易中心将在北京时间期满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退划资金。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央行此前已对境内金融机构作出此类规定,征收了无息风险准备金。此后,央行允许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在这一背景下,若不和境内机构按同样标准征收准备金,境内外机构在交易中就会处于不平等地位,将会存在监管套利的漏洞。

去年8月31日,央行向各级分支行以及多家银行下发《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10月15日起,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暂定为20%,利率暂定为零,冻结期一年。

此次发布的针对境外机构境外售汇业务缴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的通知,实际上是2015年实施的远期售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延续。

以往境外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境内代理行开展购售业务。今年以来,有境外参加行直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为购售业务平盘。

境内代理行远期购售业务中的售汇部分,在2015年远期售汇准备金政策实施时就已经包括在内。当前境外参加行多了平盘渠道,相应地也就要实施同样的政策,否则对通过境内代理行平盘的境外参加行不公平。

2015年11月,央行批准首批境外央行、主权财富基金和国际金融机构注册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这些境外机构包括三家境外央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匈牙利国家银行。同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信托基金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四家机构也被批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以上境外机构可选择即期、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中的一个或多个品种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交易。

分析人士称,远期售汇要求交存无息准备金,实际上是一种托宾税,不论是在即期市场做远期购汇,还是在远期市场做套利交易,成本都增加了,会起到减少银行在即期市场买入外汇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