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记者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今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的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将全部采取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形式完成本项目配建指标。
6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楼十条”)出台施行,其后,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配建廉租住房有关问题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缴纳标准按照现行每平方米3700元的50%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持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与市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易地建设协议》,并缴纳廉租住房易地配建资金。
2016年6月25日之前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仍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房面积)的,在本项目实物配建;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房面积)的,采取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形式完成本项目配建指标。
凡符合廉租房易地配建条件,且尚未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费的商品住房项目(含2016年6月25日前的项目),其廉租房易地配建费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市房管局缴纳。
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廉租住房配建协议或廉租住房易地建设协议及缴费票据等资料,对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廉租房易地配建资金的项目,房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