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合法了

作者:刘志强 来源:人民日报
2016-07-29 09:30:12

7月28日,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对外公布,先后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方案及网约车新规终于揭开神秘面纱,网约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自此得以明确。到11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时,满足条件的私家车将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加入专车运营。

方案公布的同时,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委负责人进行解读。

各城市自主决定巡游车和网约车数量、运价

网约车改善了市民出行,但也同时暴露出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安全和驾驶员权益得不到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泄漏风险较高等问题。这一背景下,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初开始联合有关部门启动了改革事宜。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告诉记者,整个文件起草花费近两年时间。

一方面,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

目前,国际上对网约车管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德国、法国、西班牙、日本、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和城市禁止其发展,美国不同的州也实行不同的管理策略。“对于网约车,我们没有‘一禁了之’,而是最大限度地适应新业态特点,创新制度设计,量身定制许可条件,简化许可程序,支持规范发展。”刘小明表示,《暂行办法》是全球第一个国家层面的网约车监管法规。

另一方面,也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此次改革在国家层面,更多是在出租汽车定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等方面明确了大的方向,具体到各个城市,巡游车和网约车的数量规模如何管控、运价如何动态调整、网约车车辆条件如何确定,都留给了各城市人民政府决定。

网约车价格市场调节,驾驶员准入条件严格

由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暂行办法》,到底是如何为网约车“量体裁衣”的呢?

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方面。在许可条件上,对网约车平台合理放宽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在许可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如此,既能满足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可适应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车辆性质和报废管理方面。明确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属于营运车辆,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同时,考虑到网约车使用强度不比巡游车的特点,为其制定了新的报废标准,即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可转成社会车辆继续使用。

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考虑到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暂行办法》明确,平台公司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以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价格机制方面。《暂行办法》提出,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方面。《暂行办法》未设定申请人要求,给平台公司集中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以政策空间。

与此同时,网约车新规为了规范运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也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等提出了相应的准入与约束条件。

在网约车平台性质上,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是客运服务承运人,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在驾驶员准入上,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具体来看,网约车驾驶员除满足驾驶资历条件外,还应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

在车辆准入上,明确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在信息安全保护上,提出多项规定:一是明确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权;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所采集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其服务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除国家机关依法调用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规定网约车经营者采集个人相关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必须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流向国外。

目前,网约车的优点和问题还没有完全显现。刘小明表示,针对这一情况,现阶段对网约车管理出台《暂行办法》是比较合适的,未来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跟踪完善。

巡游车改革直击经营权、“份子钱”等问题

网约车取得了合法地位,巡游车传统出租汽车将何去何从?

“巡游车最大特点是公平,不管会不会用手机,老年人、年轻人都能公平地用。”“根据研究,在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巡游车可能更加节约。”在刘小明看来,巡游车与网约车各有千秋。巡游车改革将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解决“打车难”问题。

目前,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相对封闭、利益相对固化。一些城市出现“打车难”,主要原因就在于过去未对经营权设置期限、私下炒卖严重,导致经营权价格畸高,经营成本上升,行业缺乏退出机制,运力调整困难。

针对此,这次改革将重点瞄准了经营权管理制度。根据《指导意见》,今后各地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采取政府回购、经济补偿、经营权转换等各项措施,充分协商确定经营期限,以实现平稳过渡。

同时,为保障和提升服务质量,未来我国还将完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配置经营权,对于企业出现重大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按规定收回经营权。

——健全利益分配制度,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普遍对高昂的“份子钱”有诸多不满。对此,改革一方面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改变原有的承包金制度;另一方面,若依然采用承包方式,则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实行动态调整。

——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供需的杠杆作用。

《指导意见》提出,传统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要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推进行业转型升级、新旧业态融合发展。

“巡游车经营者拥有符合资质的营运车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上岗的驾驶员以及一批有一定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网约车平台公司拥有互联网数据和信息技术优势。”刘小明认为,二者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将巡游车经营者的线下能力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线上能力实现优势互补。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传统出租汽车企业以实施“互联网+”行动为契机,主动探索自建或联合建设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