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年内启动实施 哪些员工可以入股?

作者:张钦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6-08-19 20:19:12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此,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表示,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

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多次征求意见以及反复修改完善,国资委昨天拿出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开展试点?

试点意见对国企员工持股划定了多条“硬杠杠”。根据意见,试点企业需要符合多项条件,包括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国资委同时表示,将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但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另外,对于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也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试点意见发布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地方国有企业开展试点,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哪些员工可以入股?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表示,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

根据意见,参与持股的人员应该是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也不参与员工持股。而且特别指出,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则只能一人持股。

员工如何入股企业?

参与入股的员工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也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30%、1%的红线是为了防止公司被少数人控制。”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

对于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但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持股员工岗位变了怎么办?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持股员工岗位调整后,手里的股份怎么办?

根据试点意见,离开公司的员工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可以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价格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价格不高于上年每股净值。“国企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必须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白英姿说,员工持股要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强调持股员工进退有序,防止股权固化,影响激励效果。

国企员工能减持吗?

在以往国企员工持股实践中,曾出现大量短期减持套现致富、对二级市场构成严重冲击的现象。此次国企员工持股改革中,员工怎么减持?

根据试点意见,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李锦表示,在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旨在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激发企业活力。对员工减持作出明确规定,可以有效减少规则灰色地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员工持股真正用于员工激励。

关注

员工持股防止“一哄而起”

“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的初衷是要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说,要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性,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国资委强调,此次员工持股试点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实行自愿入股也是此次试点的重要原则,既保证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也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同时国资委特别提到将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试点意见提出在2016年内启动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到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再适时扩大试点。首批试点中央企子公司数量为10家,地方国企为5家到10家。央企二级以上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以保证试点影响可控。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试点意见还在规范员工持股的关键环节、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原则上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引入员工持股,不得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企业破产清算时,要共同承担责任,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等重要信息充分披露等。“讲规则、讲公开是做好员工持股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在规则上明确细节,在信息和操作上公开透明,通过试点企业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形成有效的模式,才有可能在改革中做到激励员工、增强活力的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文/本报记者 张钦 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