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将在四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6-09-21 13:54:10

发改委:将在四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资料图片。中新社记者 王东明 摄

中新网9月21日电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近日公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将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等部分地区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

《试点方案》提出主要目标,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通过探索创新,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形成若干可操作、有效的制度成果。在试点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技术体系、配套政策和交易系统,推动能源要素更高效配置。

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选择在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性较高,具有代表性的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点地区可以在本区域内全面开展试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选择若干地市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区域。

2016年做好试点顶层设计和准备工作;2017年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到2019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2020年,开展试点效果评估,总结提炼经验,视情况逐步推广。

《试点方案》提出,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科学合理确定用能权指标

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产业结构和布局、节能潜力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天花板”下,合理确定用能单位初始用能权。制定科学的初始用能权确权方法,区分产能过剩行业和其他行业、高耗能行业和非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非重点用能单位、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实施分类指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可采用基准法,即结合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以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初始用能权;其他用能单位可采取历史法,即近4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平均值确定初始用能权;结合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严确定新增产能的初始用能权。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规范初始用能权确权行为,做到公平、公开、透明、有序,减少自由裁量权,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

用能权有偿使用的主体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设计用能权有偿使用制度应兼顾公平和效益,平衡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的利益,既有利于鼓励先进,推进结构调整,推动能源要素高效配置,又不大幅增加现有企业负担。配额内的用能权以免费为主,超限额用能有偿使用。用能权有偿使用的收入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地区节能减排的投入以及相关工作。

——建立能源消费报告、审核和核查制度

试点地区要制定发布能源消费报告、审核、核查指南、标准等技术规范,明确能源消费统计、计量、计算的范围、方法、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能源消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可核查。制定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告机构名单,规范机构行为,建立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平台。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通过自我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抽查(核查)等方式予以确认。用能单位、审核机构对出具的能源消费报告、第三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明确交易要素

交易主体一般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主体作为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用能权指标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用能权指标每年清算一次,卖出的用能权从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中扣除,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用能权指标;买入的用能权计入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但不计入下一年度;剩余的用能权指标不计入下一年度。

——完善交易系统

交易实施登记注册制,交易主体需在交易所开设交易账户。不断完善交易活动所需的登记、交易和结算系统和软硬件设施,确保交易活动安全、可靠、便捷。研究推动用能权交易平台与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效对接。

——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试点地区要制定用能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规则及流程等,完善交易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及时发布用能权供需信息,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用能权初始交易价格由试点地区确定,伴随市场发展,逐步过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竞价方式形成交易价格。探索研究设立交易调节基金,用于引导市场预期,交易初期驱动市场,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秩序。

——落实履约机制

试点地区要建立奖惩机制,确保责任主体及时履行履约义务。公布用能单位履约情况,树立履约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曝光拒不履约单位名单。加大处罚力度,将拒不履约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