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消费要避虚构原价陷阱

来源:北京日报
2017-01-23 15:51:45

昨天(1月22日)是烟花爆竹销售第一天,市价监局就出动巡查烟花爆竹价格。作为春节前的一次市场检查,市价监局提醒市民,春节消费注意避开“虚构原价”陷阱。

在东坝烟花爆竹销售点,相关负责人在翻看时发现,虽然爆竹外包装上已经印出了价格,但现场还缺少一份打印的单据,她提醒还在整理摊位的销售员注意明码标价。

这位负责人说,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春节期间,往往是价格违法高峰期,打着“促销”名义卖高价的情况非常容易出现。这位负责人提醒市民注意价格欺诈行为。

什么是价格欺诈呢?最明显的就是虚构原价。相关负责人说,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都算虚构原价。

其次,市民要注意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的,属于虚假优惠折扣。

她表示,还有几种常见情形属于虚构原价,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的;声称“特价”“特惠价”“全年最低价”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吸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