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注册P2P总部不得设在广东

作者:戴曼曼 来源:羊城晚报
2017-02-15 17:14:08

羊城晚报记者 戴曼曼

13日晚间,广东省正式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意见),这也时全国范围内首个P2P省级监管细则。羊城晚报记者留意到,包括外省注册的P2P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不得设在广东、征信管理部门应该将P2P平台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以及深圳可另行设立监管细则等条款均引起业内人士广泛讨论。另据记者获悉,目前广州市内的网贷平台检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级平台正在静待检查小组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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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公布省级P2P细则

自去年以来,网贷行业的一系列监管靴子相继落地。去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业内一件大事。10月,国务院又正式发布互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而今年2月13日广东发布的这一细则,是全国首个省级P2P监管细则。

“无论从平台数量,还是成交规模,广东P2P在全国都是最大的”,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长方颂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P2P业务在全国走在前列,因此自律监管工作也是动作最快的,“发布首个省级监管办法,这在全国具有重要的象征和引领作用,对进一步做大做强广东金融大省具有重大意义。”

网贷之家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月末,广东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据全国首位,有461家,占据全国平台总量的20%。

打击异地非法经营

值得留意的是,去年8月公布的《办法》,对同一借款人在某一平台及所有平台的借款作出了限额规定。但在广东细则中,并没有重申此前全国版本中关于个人以及企业借款限额的相关规定。

“此文件为国家监管办法的补充,无须赘述限额问题,正如不再提13条红线一样”,新联在线的COO陈智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另一种可能则是“广东可能对此留有修改余地”。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广东版本的《实施细则》中最大的亮点在于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业内均认为此条对于打击异地非法经营比较严格,甚至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明确禁止存在省外注册但省内为主要办公地点的机构,即避免跨地区注册登记来逃避地区强监管”,陈智诚表示,此条或许在更多的其他地市的监管细则中出现。

有分析人士表示,以往平台出现风险事件后,由于注册地和总部不一致,导致后续监管和善后出现困难,“广东版本的细则目的就在于堵上监管漏洞”。方颂则认为,如果进一步细化到地市级别的监管细则,可能对整个行业的影响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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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可单独制定细则

最让业内欢欣鼓舞的,当属《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即“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这也意味着,P2P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有望破冰。

方颂将此称为“对网贷机构重大的利好”。“现在类金融机构上不了央行的征信系统,查不了征信,多次小范围征求意见时,不少网贷机构都有提出这一条”,方颂认为,《细则》中出现这一条,说明了监管部门确实听取了行业的声音。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短时间内,广东率先实施P2P纳入央行征信或并不现实,因为此前的国家级层面并未有提及,“但不排除监管会采取成熟一家接入一家的方式试点”。

特别值得留意的是,此次的《实施细则》还特别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深圳版本的“实施细则”能够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