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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消费者遭打折欺诈可主张三倍索赔

作者:杨琳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7-03-14 09: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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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杨琳)昨天上午,西城区法院召开涉欺诈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商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索赔。在一起案件中,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商家之前的原价,构成欺诈行为,被判赔偿消费者三倍钱款。

西城区法院在发布会上介绍,消费者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类是消费者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主张十倍索赔;另一类是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主张三倍索赔。

昨天发布会上通报了一些欺诈消费者的典型案例。原告方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专卖店中购买了20盒某品牌化妆品,购物页面显示原价为每盒299元,促销折后价为每盒99元,原告方某实际支付货款共计1980元。后方某以商家虚构原价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将商家诉至西城区法院。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属于价格欺诈。关于“原价”的定义,国家法规中规定,“原价”为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宣称的“原价每盒299元”的价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原价”,故西城区法院确认商家在销售该化妆品时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判令方某向商家退货,商家退还给方某货款1980元,赔偿方某三倍于价格的钱款5940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原告李某在某网店购买了70盒某品牌牙膏,网店在购物页面中宣称牙膏“清火、止血止痛、杀菌消炎、清热解毒、有效改善牙龈发炎”等内容。李某以商家虚假宣传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予三倍赔偿。

西城区法院认为,《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牙膏的广告语违背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商家存在欺诈,判决原告向商家退货,商家向原告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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