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7日电(记者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顶格”,到此次再度“破格”提升到50万元,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2012年至2016年,约有1500万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近700亿元,近3年来的减免税额平均年增长率达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