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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企业频遭押金信任危机 专家建议立法

作者:蒲晓磊 来源:法制日报
2017-12-12 15: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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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企业频遭押金信任危机 专家建议

借押金危机 完善电子商务法草案

共享单车企业频遭押金信任危机 专家建议立法

12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一名行人从共享单车旁边走过。一度成排摆放的小蓝单车,如今只能偶尔见到。

在押金问题已成为电子商务核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从促进科学立法角度看,本次押金危机正好起到了提醒的作用,有必要借此机会将押金和预付款问题正式写入立法,从而有效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文/图

近期,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因经营不善陆续停业,使得相关问题持续发酵,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部分地方消协组织短期内收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和情况反映。

针对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一周之内召开了两次会议。

12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召开共享单车问题座谈会,邀请相关司法、法律问题专家,就押金、预付费以及权益损害救济等问题进行公开讨论。

12月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共享单车企业公开约谈会,就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押金和预付金存管等问题,约谈了摩拜、ofo、永安行、优拜、哈罗单车、拜客出行、小蓝等7家共享单车企业。

自今年9月以来,已有3Vbike、悟空单车、酷骑单车、小鸣单车、町町单车等相继停止运营,算上新加入的小蓝单车,目前已有至少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造成用户押金损失预计超过10多亿元。

“企业不应以用户押金为本钱进行发展,如果企业以共享经济的名义圈钱,而后又将所收到的押金或保证金等用作他处,相当于创业者将用户的押金和预付金作为创业的本钱,涉嫌刑事违法。”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巍涛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有必要从立法上对共享单车等类似企业使用押金的行为进行规制,隔离单车企业对押金的占有,可借鉴基金托管制度,由银行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押金进行保管,并对单车企业使用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共享单车押金监管没有到位

对于自己小蓝单车账户上的99元押金和72元余额,刘新已经不抱希望了。

在北京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的刘新,因为工作原因,平时会经常使用共享单车出行,最多的时候,手机里下载了5个共享单车的APP。

“今年10月,有同事告诉我,在办理小蓝单车的押金退款业务时,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让我也赶紧退掉。当时我想,反正也能退款,就先用着看吧。”刘新对记者说。

11月16日晚,小蓝单车创始人李刚发表声明致歉,正式宣告小蓝单车黯然退市。小蓝单车的突然倒下,留下了“刘新们”在寒冬中凌乱。

当共享单车押金危机的浪潮一次次袭来,即使是摩拜和ofo这两艘“巨轮”,也无法平静地航行。

11月30日,有媒体报道称“摩拜和ofo小黄车两家企业资金告紧,已经开始挪用用户押金填补缺口”,但这一消息随即被摩拜和ofo否认,称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均表示一直严格保障客户的押金安全,而且退押金通道畅通,用户可以随时退押金。

在如今的共享单车市场,任何一点涉及到押金的风吹草动,都牵动着用户的敏感神经。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汇总,各地消协组织已收到共享单车押金投诉事件数千起,尽管各地都在集中精力帮助消费者清退,但由于各种原因,预计最终仍有大量消费者会遭受财产损失。

今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押金具有担保的性质,用户与企业之间基于合同而形成了债的关系,押金的存在是出于对债的顺利履行的一种保障,押金的所有权并没有随着交付而转移到共享单车企业,这也决定了共享单车企业无权随意使用消费者的押金。为特定目的而收集的押金,原则上只能专款专用,不应挪作他用,消费者有权在结束使用单车后,随时要求企业返还押金。”李巍涛解释。

虽然相关部门要求对用户资金的安全进行监管,但在实际执行中并不尽如人意。

“指导意见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有朝一日共享单车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时,消费者的押金跟着打水漂。现在小蓝和酷骑平台曝光出来的押金难退,恰巧证明共享单车平台已经用各种方式挪用了本属于消费者的押金,相关监管并没有落实到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记者说。

在张韬看来,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危机表明,指导意见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共享单车在押金管理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指导意见仅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也没有相应惩处措施。

押金不应作为破产财产来清算

“现实中,用户的押金为共享单车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一些共享单车企业的跑路、破产却是以牺牲用户押金为代价。事实上,用户押金既不能被企业作为本钱进行发展,也不应被列入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中。”张韬说。

张韬分析,因为涉及到押金所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如果在企业破产前,用户不能及时将押金拿回,那就很可能面临着“自己的钱不属于自己”的情况。

“用户交纳的押金在进入共享单车企业账户后,一旦共享单车企业出现被起诉等情况,导致其账户被冻结或者被司法机关划款给第三方,则用户的押金往往是没有保障的。特别是在共享单车企业破产时,问题更加严重,此时用户押金将成为企业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按破产法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而用户的返还押金要求,仅仅对应的是普通债权,被劣后偿还。”张韬说。

“此外,很多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企业在购置车辆后,又将车辆抵押给金融机构进行借款。根据担保法规定,共享单车企业将其车辆等财产抵押借款时,在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抵押权人(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有权行使抵押权,而用户押金则没有抵押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劣后行使。”张韬解释。

张韬认为,一旦共享单车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用户押金成为了普通破产债权而被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员工工资等,这对用户来说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必须明确,押金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不是企业资产,因此不能算是破产财产,应该在平台破产清算前取回。已经被挪用押金无法取回的,按照消费者权益倾向保护原则,押金预付款等资金应进入到获偿第一顺位,在其他债务清偿前和行政处罚缴纳前,必须先完成对消费者的退款责任。”朱巍强调。

李巍涛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无法退还用户押金,可能会涉及民事违约、欺诈甚至刑事责任。如果符合相关法定情节,可能触及非法侵占或者合同诈骗等,消费者目前可以依照民法总则、合同法或者刑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立法对第三方监管押金作出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中,已经注意到预付费安全性问题,必须在法律层面进行相应规定,否则很难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李巍涛认为,巨额押金是否能够退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资金安全,确实有必要从立法上对共享单车企业使用押金的行为进行规制,防止共享单车企业挪用押金,危害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在没有特别法进行规定或者监管能够解决用户押金的优先受偿问题时,建议将该押金或保证金等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该第三方机构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机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有公信力的机构,存入第三方机构托管的押金在所有权问题上不能划为共享经济企业的财产,以解决企业出现风险或者危机时,仍能够偿还用户的押金。”张韬说。

专家认为,有必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建设——通过立法对第三方监管押金作出明确规定。

“应当对用户押金的收取、使用、返还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其划在破产财产之外,规定用户押金原则上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保证用户对其押金的优先受偿权,并针对利用用户押金作为共享经济企业的运营资金进行创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张韬认为,可以将相应规定写入正在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或者在其他特别法中进行明确。

李巍涛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提出单车企业及时退还押金的义务,再有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可对单车企业退还押金的义务进行规制,若从立法层面直接规定单车企业的押金退还义务,有利于更加直接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其资金安全,也能更明确地体现共享单车行业的行业特点和性质。

朱巍认为,在当下押金问题已成为电子商务核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草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从促进科学立法角度看,本次押金危机正好起到了提醒的作用,有必要借此机会将押金和预付款问题正式写入立法,从而有效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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