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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滞后监管失效 电动自行车如何安全上路

作者:韩丹东 来源:法制日报
2017-12-15 08: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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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国家标准严管生产企业重罚交通违法

电动自行车安全上路需解决诸多问题

对话人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鹏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夏学民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海嵩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行业标准滞后监管失效

记者:目前,电动自行车存在一系列问题,除了乱接插线板充电等,还有破解出厂车速、上路行驶时横冲直撞等行为。

陈海嵩:目前电动自行车使用非常广泛,也存在着诸多乱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骑行时对交通秩序的危害;二是停放、充电时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由于电动自行车方便,公众的反应不是很激烈,但这些乱象给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隐患。

夏学民:现在十分常见的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严重违反了迄今为止中国唯一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主要是两项指标:最高车速度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

记者:目前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各种问题,是否暴露出当前行业标准、监管方面存在不足? 

夏学民:国家标准滞后、法不责众、后续监管全面失效。电动自行车的摩托化,是客观现实,是市场需求,是百姓需要。电动自行车摩托化主要体现在重量超标、行驶速度超标、安装豪华配件。此前,各地曾出现禁摩(燃油摩托车)热潮,客观上使得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趁机而入,成为城乡市民的代步工具,这导致管理部门很尴尬。

如果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商店里销售的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根本无法上路。于是厂家就采取作假手法,把电机速度调到时速20公里以内,先去验收。一旦这个型号被通过,进入“可上路电动自行车型号目录”之后,再将时速调到20公里以上。

修订标准强化源头治理

记者: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这些问题,应如何治理或规范?

夏学民: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应该修订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这个国家标准应该改为强制标准。主要强制内容应该包括:最高车速、制动性能、阻燃性能、充电配套装置等。尤其是充电装置。近来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多数是由于充电引发的。所以,在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时,应将配套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纳入其中,规定其技术性能、充电容量、充电时间、具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而且,在人群密集居住区,规定设置标准、安全充电桩系统,要像对待电动汽车充电站一样同等重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

18年来,由于技术标准滞后,与市场需求和现实客观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了电动自行车出厂后各执法部门陷入监管困境,也间接导致了电动自行车着火等各类安全问题。

张鹏:在承认电动自行车存在社会合理性前提下,我们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比如说超速问题,这些电动自行车都是厂家生产出来的,之所以超速,其中有厂家的原因。再比如说电池污染问题,电池也是电池厂家生产、回收的。我们要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电池的厂家,包括一些相关配件、充电器的生产厂家着手,检查整个产品质量是不是符合安全规范、是不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从这个角度上来讲,通过加强管理,使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性能,在符合这些安全规范前提下,再让其流入市场,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超速、电池质量不合格、充电引起火灾等问题。

二是要转换观念,更新管理方式。电动自行车的存在有其社会必然性。所以,采用“堵”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还是要采用疏导的方式。电动自行车和汽车不一样,与普通自行车也不一样。我个人觉得,电动自行车有其特殊性。所以,在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要设置专门道路等问题需要考证,然后制定针对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安全规范。

三要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完成了前面所讲的从生产厂家源头管理以及更新管理方式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现在的处罚力度还不够。我们在尊重电动自行车存在价值的前提下,对违规违法行为应采取有力的惩罚措施、惩戒措施。

陈海嵩:针对这些隐患,单纯的运动式“集中整治”效果往往不好。应当采取分类治理的方式,使公众能自觉合理地使用电动自行车;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加强监管,严格执行限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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