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不能滥用
殷国安
“明明承诺了,结果还是拒绝了我的‘换新’要求。”90后小伙施先生在天猫的一家品牌家电商城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因为个人喜好的原因向商家提出换新要求。然而,商家拒绝了他的要求,而且,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分局也支持了商家拒绝退货的决定。难道“七天无理由退货”不管用了?
这家电商在商品销售页面已经标注了“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字样,既然作出了承诺,又为什么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原来,小施在差不多半年的时间内,通过该电商平台网购了七次型号完全相同的苹果手机,其中有六次向网购平台提出了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剩下的一次则是申请无理由更换完全相同的苹果手机。“前几次无理由退货,我们答应了,但是如此频繁的退换货申请已经对我们的经营产生了干扰。”
市场监管部门也认为,在本起纠纷中,小施不愿举证或是无法举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选择利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规则避免自身举证责任,实际已导致自身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发生变化。况且,这位消费者连续七次购买了同一产品,均要求退换货,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合同交易逻辑。投诉人任性解读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已经涉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法律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根本目的。
这样看来,小伙子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有点误读了。所谓“七天无理由退货”其实就是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但是这个“后悔权”不是可以无条件的、无限使用的,而是在法律的笼子里。
我们首先应该弄清楚法律赋予消费者这一“后悔权”的前提和初衷。新消法第25条规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这项制度应该说是针对网络购物的特点,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因为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完成之前,是无法看到商品实物的,只有依据经营者在网上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说明等信息了解商品的有关情况,进而作出了购买决定,其不足之处是缺乏对商品的现场体验。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新消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可以被称为反悔权,它的实质是赋予了消费者在合同缔约之后,在适当的时期内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于是我们知道,所谓“无理由”其实并非真的“无理”,只是无需说明理由的意思。
但是,后悔权如果无限扩大,也会带来另一个弊端,这就是滥用后悔权,无节制退货,导致正常经营的秩序被打乱,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所以,法律被后悔权限制在一个“笼子”里。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除外”的四种情况。
工商总局今年年初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不仅对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还另规定了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样规定下来,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就界定为“4+3”的情形。
如果说,上述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主要是从技术层面规定的,对于那些不属于技术层面,无限制滥用后悔权的做法,法律也有禁止性规定。消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本文中的消费者连续七次购买了同一产品,均要求退换货,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合同交易逻辑,已经涉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有的消费者在购买衣服的时候就会把不同大小的同款式衣服全订购回去,然后一一试用再一一退回。这也涉及对后悔权的过度使用。
当然,在落实“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时,我们常见的是商家的不守信和故意刁难,但也确有少数消费者过度维权,这同样需要提醒和纠正。我们不能只是打商家的板子,而纵容消费者的不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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