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1月2日电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外汇局12月30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与此同时,这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外汇局坚持支持个人持卡跨境合规使用。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田阿萌 富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