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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资本金结汇后没转入公司账户,却供个人挪作他用;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汇至境外账户;用多人额度分拆购汇,汇至境外多个账户;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尽职审核……
这些违规交易主体,以为自己的行为打了“掩护”,可以“藏身”于每年多如牛毛的外汇买卖中,神不知鬼不觉,外人无从发觉。
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在外汇局非现场检查拥有海量数据系统,现场检查则抽丝剥茧层层核实,违规交易行为只要在某处留痕迹了,往往无处遁形。
“一个谎言需要无数谎言去圆,过程中总会有破绽。”一位外汇局检查人员吐露心得。
外汇局近日公示了24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涵盖了上述虚假、欺骗性的交易行为,每一宗案例都触及了真实、合规的“红线”。
今年以来,外汇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小编获悉,下一阶段,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行为仍会是外汇局打击的重点。
学点法
别违规了还不知道
在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中,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该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有些案例中主体的外汇业务,伪装成正常的贸易行为、投资行为或者个人资产转移,属恶意违规,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外汇局管理检查司相关负责人告诉小编。
外汇局始终秉承着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方向,但与此同时,对于非真实需求、投机套利、资产脱实向虚等行为,一直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严防虚构交易来实现转移资金的目的。
最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外汇局对其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则构成非法结汇行为,外汇局对其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唐某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外汇局对其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多渠道汇集违规线索
在多如牛毛的贸易往来、结售汇中,检查人员如何发现虚假、欺骗性的交易行为的线索?
外汇局检查人员介绍,线索来自于四个渠道:
其一,外汇管理部门每年有例行检查计划,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在检查过程中会发现一些违规行为;
其二,公众发现违规交易线索,向外汇管理部门举报;
其三,外汇管理部门内部加强非现场检查,进行大数据分析,设定监管指标,还原梳理资金交易痕迹,掌握了一些线索;
其四,金融监管是系统性工程,部委之间有合力,其他部委发现涉嫌外汇违法违规的线索也会向外汇局通报。
层层“坐实”违规行为
掌握了违规线索后,则需要“坐实”违规行为。
在上述两起企业为违规主体的案件中,为了构造虚假交易,企业均进行了掩饰性的安排,需要检查人员抽丝剥茧,层层核实,查找交易的虚假性。
以转口贸易为例,一般而言该类贸易中资金跨境流动、货物两头在外,很难查实交易行为,各类主体有“空子”可钻,所以转口贸易暴露出的虚假交易较多。
在实践中,检查人员往往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外汇收支不匹配,进而赴企业现场检查。企业会提交事先准备好的转口贸易提单,以证明有贸易往来。若交易是虚构的,贸易单据会暴露很多瑕疵。
外汇局检查人员介绍,以前企业虚构贸易,普遍使用较低劣的手段,比如直接涂改提单,或把其他公司的名称改为自己公司的名称,“现在造假行为越来越五花八门,比如使用境外的提单或者重复的提单,货权单证已经证实不了虚假交易。”
“钻空子”者的手段多了,执法者的手法也越来越高明和丰富,不断更新以适应需要。上述人士指出,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会进一步要求调取企业的账目资料,检查库存真实性、物流情况,核查仓单,总会在某个环节揪出问题。
“比如,我们以前查过的很多企业,内贸公司忽然做起转口贸易,服装贸易忽然做起大宗商品,这类情况就非常可疑,我们就会去现场检查企业的货物库存、利润点、贸易下家、与下家资金往来,层层追查就可以看出问题在哪里。”上述人士介绍。
查处非法流出流入并重
小编注意,本次公布的24个案例涵盖了个人、企业、银行等各类主体。从案例类型看,囊括了逃汇案、外汇违规汇入案、非法结汇案、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等,既有资金流出案例,也有资金流入案例。
外汇局管理检查司相关负责人告诉小编,梳理案例可以发现几类特点:
其一,体现均衡检查思路,查处资金非法流入、流出并重,打击无盲点、无盲区;
其二,集中于当前外汇检查的重点领域,如内保外贷、转口贸易和分拆逃汇;
其三,基本围绕虚假、欺骗性交易,这也是外汇管理重点查处的交易类型;
其四,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从严管理“看门人”
在24起案例中,有10起违规主体是商业银行,案件类型有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结汇、违规办理转口贸易等。
例如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某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外汇局对该行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上述案例并非个案,暴露了目前银行在执行外汇真实性审核时的顽疾。外汇局管理检查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外汇执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的关注,“从实践上看,我们发现了很多银行审核不严、不到位,有些是瑕疵,有些构成了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外汇局一旦发现即会严肃查处,既警示违规银行,也向社会传递银行作为中介应做好“看门人”的理念。
上述负责人指出,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应该更为有效地建立内控体系和制度,更好地贯彻践行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按照外汇管理法规,把握业务真实性以及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的职责,从根本上有效地维护外汇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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