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拒绝为报道葆春蜂王浆所涉“侵犯名誉”而道歉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5-31 16:26:02

中国日报网531日电 530日,一则中国经济网拒绝就一份法院判决书给予道歉的新闻,传遍各大网站。

“新闻中的具体抽检时间有误,向当事人表示歉意。但判决书认为新闻中相关描述均含有贬义,侵犯了原告公司人格权利,导致其名誉受损,中国经济网认为,此内容均来自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警示函,作为新闻单位,无权就此道歉。”。中国经济网直面回应。

事件回顾:

中国经济网于去年1212日刊发了一篇关于《武汉葆春蜂王浆生产环境不合格被责令整改》的新闻。该新闻引起了一定社会反响。随后,中国经济网接到了一纸判决书:根据武汉市黄陂区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897号判决,中国经济网需删除报道,并向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公开道歉。

于是中国经济网发布了一则道歉声明。原文如下:

根据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判决向葆春蜂王浆公司的道歉声明

20171212日,中国经济网刊发新闻《武汉葆春蜂王浆生产环境不合格被责令整改》,文中报道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环境或产品问题,在2017年一年内先后3次被国家、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根据武汉市黄陂区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897号判决,删除报道,并向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公开道歉。

经核实,文中,记者误将湖北省食药监局和武汉市食药监局抽检结果的报道时间“6月和8当成了抽检时间,实际抽检时间应该早于这个日期,此系记者工作不严谨所致,特向当事人表示歉意。

至于判决书提到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方面……均存在问题等特殊的用语,均含有贬意……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人格权利,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由于所述问题均来自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的警示函,作为新闻单位,我们无权就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检查警示函内容向被检查人道歉,敬请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谅解。

此案是我们首次遇到因为引用政府机构公开发布的公告、通报内容,被判定对公告、通报涉及的当事人构成侵权,在整个新闻界亦少先例,对此我们将对该判决进行认真研究。同时为提示媒体同行关注,此道歉声明授权并欢迎转发。

中国经济网:拒绝为报道葆春蜂王浆所涉“侵犯名誉”而道歉

网页截图

中国经济网在道歉声明中表示,新闻中的具体抽检时间有误,向当事人表示歉意。但判决书认为新闻中相关描述均含有贬义,侵犯了原告公司人格权利,导致其名誉受损,中国经济网认为,此内容均来自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警示函,作为新闻单位,无权就此道歉。声明最后还分别附上了国家、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警示函的网址及网页截图。

中国经济网:拒绝为报道葆春蜂王浆所涉“侵犯名誉”而道歉

中国经济网:拒绝为报道葆春蜂王浆所涉“侵犯名誉”而道歉

中国经济网:拒绝为报道葆春蜂王浆所涉“侵犯名誉”而道歉

(编辑:李海鹏 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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