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推出“18条”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通知》赋予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更大科研自主权,主要是扩大项目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通知》重在营造有利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积极创新的浓厚氛围,建立宽容失败的科研机制。

宁夏推出“18条”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来源: 科技日报
2019-03-19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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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银川3月18日电 (王迎霞 通讯员马俊理)今后科研怎么做,经费怎么花?宁夏科研人员有了更大自主权。记者3月18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获悉,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科研领域“放管服”提出十八条改革措施,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通知》赋予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更大科研自主权,主要是扩大项目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宁夏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解释称,项目负责人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力,可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办理调剂手续。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通知》重在营造有利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积极创新的浓厚氛围,建立宽容失败的科研机制。

记者了解到,对于全时全职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人或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宁夏将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后,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与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同等对待。

《通知》强化了高校、科研院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的主体责任,允许其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另外,宁夏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对企业申报的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先行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已投入的资金,项目批复后可从项目资金中冲抵;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科技创新成果,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将给予适当资助。

(马俊理)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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